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4 15:19:51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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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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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 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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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洞安委〔2016〕10号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在全区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协同抓好全区“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无安全保障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

二、整治目标

围绕“今年年底初见成效、明年上半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强力推进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力求通过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确保无安全保障小作坊在2017年 1月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其他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201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具体目标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省市县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区域(行业)整改率 100%,生产经营单位“三合一”“多合一”取缔率100%,并实现“五个一批”(即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标准

对全区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突出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和安全隐患相对集中区域,突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低小散”企业(小作坊);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

2.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的,或设置在加层违章建筑底下的;

3.设置在危房内或设置在与危房安全距离不足的场所内的;

4.设置在民房内不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涉及经营、储存、

使用危化品、粉尘涉爆作业以及消防安全)且无法整治的;

5.粉尘涉爆作业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含民房)内的,或服装、制鞋等其它可燃物品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设置在民房内的;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

8.对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反复反弹的;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改:

1.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含民房)内,未采用砖墙、水泥楼板及防火门等措施防火分隔到位的。

2.生产加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部分与生产加工场所之间未采取砖墙、水泥楼板及防火门等措施防火分隔的,或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逃生通道的;

3.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粉尘涉爆作业场所违反“五条停产措施”的,或未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完成整改验收的;

5.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显著超标、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严重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6.发生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7.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检测手续的;

8.事故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9.经判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产整顿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线路未采用阻燃套管的,电源或分路未安装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器的;

2.使用带金属外壳的设备或移动电动工具存在漏电风险未采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措施的;

3.生产加工场所未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或数量不足的;

4.危化品中间仓库危化品存放量超过一天使用量的;

5.生产加工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书,或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或未作培训记录的;

6.未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的,或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7.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

8.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定期检测的、未按规定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为接害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的或未正常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9.存在其它一般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3.违反停产整改指令擅自恢复(组织)危险物品生产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0月25日前)。各地要结合实际,分析确定本地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重点区域、整治重点和整治计划,细分责任、明确目标、倒排时间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上报区安委办。同时,要按照全区统一安排,迅速及时地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并把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各街道、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村居(社区)和基层网格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地毯式地摸底排查,全面摸清重点整治对象,确保不漏排。全面建立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档案和整治台账,建立整治对象清单并经审核确认后上报区安委办备案,其中初步排查结果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详细核实结果于2016年11月 10日前上报。各地要结合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小微企业特别是“低小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为下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打下基础。

(三)整治提升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5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整治和联合执法,查处并依法关停一批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予以处罚的要依法严格处罚;对应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的要立即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严格落实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对应予以拆除清理、关闭取缔的要坚决采取断电、停水、停气、查封等强制性措施;对拒不执行关停指令的必须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整治到位,并在各类事故多发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集中区域的整治上实现重点突破。要坚持疏堵结合,积极引导小微企业通过入园、搬迁、改造等途径实现安全发展、集聚发展,提升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区安委办将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乡镇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专门督查、交叉检查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2017年6月份以后,组织该项工作的“回头看”,确保已关闭的无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关闭到位;总结提炼有效做法与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长效管理;继续做好源头管控工作,对在民房内设置生产加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一旦发现新的应列为整治对象的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不反弹。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落实任务、分类落实整治。要以本次集中整治为抓手,统筹结合全区“大拆大整”其他专项行动和正在开展的危化品综合整治、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全面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切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当前我区生产经营单位“低、小、散、乱”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水平较低。区委、区政府在部署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时把“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放在八大行动的突出位置和重中之重,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充分领会区委、区政府的意图与决心,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并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和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安委办主任、区安监局陈继海局长为组长,区公安消防局汪克局长、区安监局徐国建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区安监局江济副局长为副组长,区安监局林忠哲、林高环、周苗苗、黄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综合安监科。各街道、乡镇要坚持问题导向,周密制定方案,层层搞好发动,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善于借势借力,统筹结合地将集中整治工作抓实、抓到位,全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全面彻底排查,从严落实整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格对照整治标准,筛查确定整治对象名单;细致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从严落实整治措施,该关闭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对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并视情挂牌督办;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果断采取断电等强制性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保持高压攻坚态势,加大执法倒逼力度,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的,除了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改之外,一律按照顶格(上限)予以立案处罚。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方协同推进。在推进集中整治行动中,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服务指导,重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引导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提升“低小散”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和技术、政策、执法力量支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有分有合的集中整治协同体系;各地要坚持多管齐下、疏堵结合、综合施策,特别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并发挥各方协同的整治合力,确保集中整治的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考问责,严格责任落实。区委、区政府已将“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全区年度考绩重要内容并单独考核赋分,区安委办也将把此次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的重要内容,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不力或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整治成效突出、转型升级显著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区安委办将组织专门督查和明查暗访,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将实施通报批评或挂牌督办;对于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警示或约谈;对因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整治氛围。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此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攻坚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全面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做到迅速核查、及时回复。



附件:1、“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排查摸底汇总表

2、全市“四无”(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日报表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1:


“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排查摸底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生产经营范围

“四无”所属类别

存在问题及有关情况说明

整治要求

整治时间







































































排查人(签字):


联系方式:


核实人员(签字):


填表说明:一、“四无”所属类别分为:1无证无照、2无安全保障、3无合法场所、4无环保措施等四类生产经营单位,可多选;

二、 整治要求分为:1限期整改、2停产整改、3关闭取缔等三种方式;

三、生产范围分为:1加工制造、2批发零售、3餐饮、4住宿、5娱乐休闲、6商务办公、7教育培训、8其他;

四、填表时,以上内容直接填写序号,如为加工制造类的,需填写具体行业,如“1服装”、“1鞋业”等;

五、此表一式三份,排查人、乡镇街道、县(市、区)各留一份,电子版表格由各地经信部门汇总报温州市经信委。

附件

全市“四无” (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工作日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类别

排查检查(家)

关闭取缔(家)

停产整改(家)

限期整改(家)

罚款(家次)

行政拘留(人)

当  日

(  月  日)







累  计







备注:1.统计时间自2016年10月24日起,每日下午14:30前报送区安监局,联系人:张志荣,传真:63489696,

2.统计数据包括区级安监局、基层安监所工作数据。



抄送:市安委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