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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洞安监管〔2016〕40号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安监所,区各电镀企业: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电镀行业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区安监局决定开展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
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电镀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区安监局决定自2016年6月底至2016年11月,在全区组织开展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促进电镀行业企业遵守国家关于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防尘防毒技术规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对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电镀行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治理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电镀行业企业。
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督促电镀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达到“五个100%”的工作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100%,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接害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害劳动者培训率100%。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底-2016年7月上旬)
1.确定对象。各街道(乡镇)对电镀企业进行排摸,确定本辖区的治理对象,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治理对象名单》(附件1)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区安监局综合科(职安科)。
2.制定方案。根据前期排查,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街道(乡镇)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4日前上报区安监局综合科(职安科)。
3.组织宣贯。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街道(乡镇)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动员辖区电镀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安监局举办),明确治理内容、工作要求和治理时限。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7月-2016年8月)
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街道(乡镇)要督促和指导电镀企业按照《温州市电镀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验收标准》(附件2)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按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工作台账。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企业应根据《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50-2015)和《温州市电镀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验收标准》(附件2)的要求,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防毒设施,同时落实好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
(5)及时、如实向区安监部门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7)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形式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等内容;
(8)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0)及时安排、配合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鉴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和安监部门报告。
(三)集中治理阶段 (2016年9月-2016年10月)
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电镀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和自查自改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电镀企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且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
区安监局按照《温州市电镀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验收标准》对辖区电镀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根据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达标,不达标(详见附件2)。市安监局将会对各街道(乡镇)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促、抽查。请各街道(乡镇)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温州洞头区市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区安监局综合科(职安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各街道(乡镇)要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电镀行业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各街道(乡镇)要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加强指导与检查,推动企业自律管理。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帮助、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在专项行动期间,要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企业,强化执法检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行动,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组织与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辖区内存在电镀企业的各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区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和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职业卫生的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与电镀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的一体化监管,着力构建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附件1
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治理对象名单
街道(乡镇)安监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职工 总数 | 接害 总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职工总数,指企业的所有职工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接害总数,指企业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即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温州市电镀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验收标准
验收指标 | 主要内容 | 分值 | 检查方法与评分标准 | 得分 |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10分) |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10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全部未建立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每缺1项,扣1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切合公司实际。 | |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分)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2 | 查阅企业文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不得分。 | |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或者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设专职管理员;100人以下的,设专或兼职管理员。 | 3 | 查阅企业文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不得分。 | ||
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10分) |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 5 | 查阅培训记录。未培训的,不得分。应训未训的,人员每少10%,扣0.5分。(不足10%的以10%计) | |
2.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 5 | 查阅培训记录。未培训的,不得分;应训未训的,人员每少10%,扣0.5分。(不足10%的以10%计) | ||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其报告和公布(10分) | 1.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评价。 | ※ | 查阅检测或评价报告。无检测或评价报告的,一票否决。 | |
2.检测或评价结果报告(接到检测报告后30日内) | 5 | 查阅报告记录。未报告的,不得分;未及时报告的,扣2.5分。 | ||
3.检测或评价结果公布 | 5 | 检查公告栏或其他有效公布记录。未公布或公布内容残破、不清晰的,不得分;公布内容不完整的,扣2.5分。 | ||
5.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 及时、如实(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 |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一票否决。 | |
6.职业健康监护 (20分) | 1.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查阅职业病危害检测或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全部未检或体检机构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一票否决。(执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 |
2.职业健康检查率 | 10 | 已检人数/应检人数<100%的,每降1%(不足1%的以1%计)扣0.1分。 | ||
3.落实体检报告的处理意见 | 5 | 未落实的,不得分;已落实/应落实<100%的,每降10%(不足10%的以10%计)扣0.5分。 | ||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 | 5 |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或未告知的,不得分;不健全或告知不全的,每发现1处(名)扣0.5分。 | ||
7.职业病危害告知 (15分) | 1.公告栏告知: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5 | 现场查看公告栏:无公告栏、公告栏未公告职业病危害相关内容或者设置在非醒目位置的,不得分;公告内容不全的,每缺1类扣1分,每缺1项扣0.1分。 | |
2.劳动合同告知: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 | 5 | 抽查20%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合同,每发现1例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事项的,扣0.5分;抽查未发现不告知的,不扣分。 | ||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1)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5 | (1)现场查看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有无设置警示标识。未设置的,不得分;设置不规范或不全的,每发现1处扣0.2分;(2)现场重点检查存在高毒物质的岗位。未按规定设置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 ||
8.职业病防护设施 (10分) | 1.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足够数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 | 擅自拆除、未设置或者已设置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一票否决。 | |
2.运行、维护、检修、保养情况。 | 10 | 已设置但未开启或停止使用的,扣5分;无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的,扣5分;记录不全的,扣2.5分。 | ||
9.个人防护(10分) | 1.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 | 5 | 查阅台账:1.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记录;2.个人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未配备的全扣;配备不齐、失效或不适用的,每1类扣1分。 | |
2.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5 |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的劳动者数量。佩戴正确率每降10%(不足10%以10%计),扣0.5分。 | ||
10.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报告 (10分) | 1.未发生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 | ※ | 发生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票否决。 | |
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接到体检、诊断结果5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 | 查阅报告。发生职业病例例未报告的,不得分;每漏报10%(不足10%以10%计),扣0.5分。 | ||
3.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 | 5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或者不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的,不得分;存在部分违法行为的,每发现1例,扣1分。 | ||
合计100分 |
备注:
1.验收结论:(1)治理达标:无一票否决项且总得分≥85分;(2)治理不达标:存在一票否决项或总得分<85分。
2.以上查阅的书面记录应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发现职业卫生档案存在明显虚假情形的,一票否决。
3.以上考核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
附件3
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街道(乡镇)安监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电镀企业数 | 接害 工人数 |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企业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情况 | 培训工作 开展情况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 开展情况 | 劳动合同与 职业病危害 告知情况 | 治理 达标企业数 | 治理不达标企业数 | |||||||
检测企业数 | 检测全部合格企业数* | 开展培训企业数 | 企业培训工人数 | 体检企业数 | 体检工人数 | 发现禁忌人数 | 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数 | 诊断职业病人数 | 劳动合同签订企业数 | 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数 | |||||
*检测报告任何一项指标数据均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否则视为不合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温州市洞头区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街道(乡镇)安监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宣传培训情况 | 责令改正 及落实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举办培训班期数 | 培训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数 | 培训 工人数 | 责令限期改正企业数 | 落实改正 企业数 | 警告 企业数 | 罚款 企业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业 企业数 | 提请关闭 企业数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安监局。 |
温州市洞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