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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人社〔2016〕6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同时,就做好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目的和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局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理清人力社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法定途径。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9项。根据我局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对于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4.复核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理范围的复核、申诉和再申诉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复核申诉途径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6.举报投诉。对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受理范围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的,引导其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举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行政监察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检查举报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纪检进行检举控告。
7.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8.信访。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建立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由分管信访的局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公务员管理科、专技科、工资福利退管科、劳动关系管理科、社会保险科、社保中心、人市办、就业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参加,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法定途径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同一事顶有两种以上解决途径的,排出先后顺序,供群众选择。
(三)建立会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超过相应法定途径时效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理,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各科室、单位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坚持为民、便民原则,按照《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动关系 |
2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3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
4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
5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专技科 |
6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发放 | 军转待遇 |
2 | 各类医疗保险待遇的认定、审核 | 社保经办 |
3 | 各类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清算 | |
4 |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 |
5 | 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 |
6 |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 |
7 | 失业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 | 人才开发 |
2 | 援藏、援疆、援青、外省调入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 |
3 | 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审核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复核 | 人事管理 |
4 | 职工工伤认定 | 社保经办 |
5 | 工伤费率核定 | |
6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 | |
7 | 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登记 | |
8 |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人力社保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业务类别 |
1 | 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六)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温州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选拔、综合考评和导师制培养 | 人才开发 |
2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申报初审 | |
3 | 浙江省优秀博士后选拔推荐初审 | |
4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151培养人员选拔推荐初审 | |
5 | 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C、D类项目择优资助初审 | |
6 |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的推荐初审 | |
7 |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审核 | |
8 | 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初审 | |
9 | 选拔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 |
10 | 推荐国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 |
11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
12 | 社会流动人员职称初定 | |
13 | 选拔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人才开发 |
14 |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 养老保险 |
15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16 | 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 |
17 |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 基金监督 |
18 | 社保基金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 |
19 | 对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 |
20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建设 | |
21 |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受理 | |
22 | 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
23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执收 | 社保经办 |
24 |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稽核 | |
25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化工作的意见通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温州市5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洞头县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15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等。
(七)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行为:
序号 | 人事处理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公务员处分 | 公务员管理 |
2 | 公务员辞退 | |
3 | 公务员取消录用 | |
4 | 公务员降职 | |
5 | 公务员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
6 | 公务员免职 | |
7 | 公务员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 |
8 | 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
9 |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 |
11 | 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 |
12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 人事管理 |
13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退违规进人 | |
14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奖励 | |
15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 |
16 | 事业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 |
1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 |
18 | 人事考试(专业技术考试除外)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人事考试 |
2、法定途径:复核、申诉、再申诉。
3、主要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序号 | 劳动人事争议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因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 调解仲裁 |
2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3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
4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
5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
6 | 履行集体合周、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 | |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九)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以下事项: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 诉讼 |
2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 |
3 |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 |
4 |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 |
5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 | 公安处理 |
2、法定途径:诉讼、申诉、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
|
2 |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
3 |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4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
5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 |
6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
7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
8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
9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 | |
10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
11 |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 | |
12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 |
13 |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 |
14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 | |
15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
16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之间、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将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
17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 | |
18 |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 |
19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
20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 |
21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
22 |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
23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劳动保障监察
|
25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
26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 | |
27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 | |
28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
29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
3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 |
31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 |
32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
33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 |
34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 | |
35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
3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
37 | 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劳动保障监察
|
38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
39 | 行政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2、法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何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电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序号 | 反映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 信访 |
2 | 对区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 |
3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