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屿乡关于印发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21:25: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60/2008-01483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霓屿街道
  • 成文日期:
  • 2008-04-25
  • 有效性:
  • 有效

洞头区霓屿乡人民政府文件

霓政〔2008〕26号

关于印发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

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两委:

现将《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方案  通知                              

  霓屿乡党政办                  月25日印发       

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洞政办发〔200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我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储藏状况,积极推进我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根据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抓紧认定、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尤其是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文化霓屿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三、普查范围和登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普查范围。具体可分为18大类: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鉴于在我乡前期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中,我乡已基本完成民间音乐(哭嫁)等的普查,为此,以上门类可按照市原规定的普查登记表式和录音、录像等技术要求,抓紧查漏补缺。由于浙江省文化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重新划分,因此,其余门类在普查工作中,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本次普查的新要求,结合我乡实际,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本次普查要在不断完善前几次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基础上进行。要始终按照“三不漏”原则,兼顾城乡和村居,深入到村居、渔区,兼顾不同的人群,对本区域所蕴藏和传承的民间文化载体,进行全面调查。注重吸纳以往调查成果,对已调查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进行认真复查和核对,注意了解其现状。

(二)真实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内容和普查成果的可靠性,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五、普查方法

(一)进行田野实地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必须以深入渔村实地调查为主,直接接触民间传承人,了解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形式和内涵,做到“不漏村居、不漏线索、不漏种类”。要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及相关数据,并认真填好普查线索表、普查登记表,记好田野调查日记以及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做到资料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二)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和采录手段。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时,要重点走访,抽样调查。要注重调查资源较为丰富的村落,注重选择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要抓住人生礼仪、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等)等活动,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采访。普查人员要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多个形式和技术进行记录,注意搜集民间各科文献资料和相关实物。

六、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 (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

1、成立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邱瑞琳,副组长:纪玉华,成员:柯育萍、郭坤碟、彭春兰、李启潘、沈永元、曹细道、柯细平、邱计华、柯位考、陈和林、陈国祥、杨德明、林华明

2、成立霓屿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队伍

队长:柯育萍

成员:彭春兰、黄庆通、陈青波、柯位宝。

3、召集普查员会议。普查员进行分村、分片工作,为保证非遗线索的充实完整,便于信息互通,情况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决定半个月召开一次。

(二)实施普查(2008年4月至2008年5月)。

各村要配合乡普查员的有关工作,积极提供排摸线索,线索数量按照每村100条。

普查员要按照普查工作方案对本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理清本地现存项目的名称、分布区域、主要传承人等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各村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

(二)要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记录要如实反映原貌,注意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动态、立体、原生态地保存。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要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四)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今年乡政府作为文化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