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洞头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和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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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洞府法征〔2017〕8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洞头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和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区财政局起草的《洞头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7月25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法制办。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电话:63483572,传真:63489317,邮箱:dt_fzb@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按岗位分为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岗位员工。区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薪酬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关于洞头县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洞国资办〔2014〕32号精神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区国资办负责。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投融资型、生产经营型、资产管理型三种企业类型。其中区属国有企业本级实行编制总额及实名制管理;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备案管理。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区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批准。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大整合重组力度,确保改革整合重组方案落实到位。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集团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个。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2-4个。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新组建区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国有企业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十五条 改革二级企业的设立和调整机制,允许国有企业在主业和发展规划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审批,新设必要的二级企业。 第四章 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 投融资类、资产管理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 生产经营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编制总额实行一年一调整。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等编制外用工。区属国有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编制外用工建立岗位清单并报区属国有企业审核,编制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区属国有企业二级企业由区属国有企业审核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新组建企业要严格核定编制总额,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县(区)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国资办审定。 (二)区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和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区国资办审定。 (三)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3名。 (四)区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名以上的设2职(一正一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员工编制在30名以下的,配1正1副;员工编制在30名以上的,配1正2副。 (六)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中层职数由区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 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担任中层以上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 担任一般岗位的员工一般要求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员工按照相应职级参照上述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新设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程序按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额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区国资办申报;如有主管理部门,先报主管理部门审核,再向区国资办申报; (二)区国资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资办发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员工编制总额的配置调整,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区国资办申报;如有主管部门,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区国资办申报; (二)区国资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发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和所属企业领导职数的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配备中层领导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须报区国资办核定职数,经核定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配备。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在所批总量范围内调整内设机构及其名称,由区属国有企业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总额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办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本级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有效规范企业员工管理,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要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经区国资办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区属国有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四)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五)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区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公告。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拟制招聘公告,报区国资办审核,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通过洞头人才公共服务网、洞头区财税国资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公告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单位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可以采取笔试或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四)体检与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在发布招聘公告时确定。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体检与考核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五)聘用。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有关手续办理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八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经区国资办同意,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招聘落选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储备,建立后备人才库,有效期一年。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区属国有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区国资办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第三章 流动与减员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交流的:所属企业员工调入企业本级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区国资办审批;其他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在区属国有企业之间流动,应经双方企业研究提出,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强化用工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十五条 原企业整合重组之前,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在册不在岗员工由所在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公示,经区属国有企业审核,区国资办批准后,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层级,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企业本级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所属企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比例,办理补充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实名制以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载体,以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依托,确保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数、编制数相对应。 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企业本级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并维护所属企业员工登记信息库,并及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补充员工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补充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区属国有企业须填报《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补充员工审核表》,经区国资办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二)补充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员工,所属企业须填报《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补充员工审核表》,经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员工,凭有关部门的聘用通知单,到区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补充员工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开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要求聘用的报告; (三)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温州市洞头区国有企业补充人员审核表》; (五)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需报送上述(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减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和备案表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任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岗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也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本级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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