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 ||||||||||||||||||||||||||||||||||||||
|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洞府法征〔2018〕7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区综合执法局起草的《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3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法制办。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电话:63483572,传真:63489317,邮箱:dt_fzb@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文明出行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规范停车,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从源头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将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暂不包含灵昆街道。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服务经营权可以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采取经营权招拍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费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所除外。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三)实行收支信息公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其经营者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委托专业停车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停车收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改善。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启动道路、人行道上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洞头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区人民医院停车场、体育场馆和景区配套停车场,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收费制度 (一)洞头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道路)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二)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价格部门可以根据我区停车情况的变化进行收费调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保障 (一)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依法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职责管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三)加强机动车停放者监督管理爱护停车设施,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并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区发改(物价)、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温州市洞头区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温州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温州市洞头区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