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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工作,加强海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温州市2017年度县(市、区)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温殡改办〔2017〕5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节地型安葬设施建设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全面推动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鼓励实行生态节地和不保留骨灰葬法,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强化维护管理。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规范殡葬管理秩序,严禁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等各类殡葬违规行为,殡仪活动“八不准”规定有效执行,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抓好生态、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鼓励市民选择生态、节地型安葬。
区民政局(殡改办)要制定和完善全区陵园建设规划和经营管理机制,积极联动各街道(乡镇),在原有公益性公墓区域内增加生态、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
1.进一步推进生态、节地安葬设施建设。我区火化区域内推行生态、节地葬法,新(扩)建骨灰安放设施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为建设主体,按照生态、节地安葬设施标准审批建设,并严格按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要求运营。鼓励在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区域内,科学调整布局,增加生态、节地安葬设施。区财政对新(扩)建生态、节地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在3000个(穴位、格位)以上的,每一穴(格)补助150元;规模在1000-3000个(含)穴(格)的,每一穴(格)补助200元,最高补助金额45万元(此补助政策暂行3年)。该补助在骨灰安放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实地验收后,按实给予补助。同时,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在进行销售前应主动向区物价部门申请核定销售价格,并以基准价销售,充分体现公益性质。
2.进一步健全生态、节地安葬奖补方式。实施生态葬的奖励补助政策,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选择在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壁、塔、楼、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安葬的每例补助500元(此补助政策暂行3年);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生态葬区域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墓葬的每例补助2000元;骨灰撒海按照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后,每例补助8000元;遗体捐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实施后,每例补助8000元。以上生态葬和遗体捐献补助由相关街道(乡镇)负责发放奖励。实施生态葬和遗体捐献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行为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生态葬的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办丧,违反规定办丧的,不予以奖励和补助。
(二)完善公墓建设、运营、管理机制。
各街道(乡镇)要在本辖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公墓建设、运营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加强红穴售卖管理,杜绝炒作抬价等经营行为。一是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维护,深化公墓生态化改造和绿化提升工程,加强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环境清理维护,相关运营管理要借鉴“物业管理”的模式,由街道(乡镇)牵头实施管理。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按2000元/座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街道(乡镇)自筹。区财政补助款须专款专用,由各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区民政局要建立维护管理考评机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拨付。二是强化对墓穴设计销售、墓地选址建设和后续管理的监督,把好公墓建设入口关,力求公墓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对管理、改造不当的公墓要加大督促整改和依法处置力度。三是加强全区生态墓葬总体规划,有序推进生态安葬,切实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殡葬设施建设的关系。
(三)坚持属地管理,整治规范殡仪行为。
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街道(乡镇)属地管理,共同做好殡仪行为的整治与规范,严禁丧事大操大办及相关封建迷信行为。从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丧事活动实行新“八不准”规定:
1. 不准超期办丧。丧事活动总时间不准超过5天。
2. 不准大操大办。丧事办理期间不准摆流水席进行宴请,日常用餐仅限直系亲属和工作人员且不超过5桌(每桌限10人),倡导不置办酒席,如需置办仅限一次,且酒席总数不超过20桌(每桌限10人);倡导亲友之间不分发礼物,收取人情和花圈费用不得超过100元。
3. 不准扰民办丧。祭祀追思活动中,宗教教职人员不超过5人,时间不超过1天,除出殡仪式外,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扩音设备进行祭祀、追思活动。烟花爆竹燃放限定为起灵和入葬两个环节。
4. 不准违规出殡。不准在规定的祭拜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进行出殡仪式,出殡仪式控制在1小时以内;出殡时间、路线和祭拜地点须提前报办理所在街道(乡镇)备案。
5.不准多支乐队。出殡乐队(即西洋乐器、铜鼓)不准超过1支,乐队人数不准超过10人。
6.不准超花圈花篮。出殡时花圈(含花篮、匾等)不准超过10个,禁止制造、销售用于丧事活动的花塔和超标准的花圈、花篮、花匾(其中花圈直径不得超过1米、花篮高度不得超过1.2米、花匾长和宽度不得超过1米);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花篮(逝者单位除外),提倡用签名、悼词、挽联等文明方式替代。
7.不准违规使用车辆。不准使用机动车辆或高音礼炮车辆为出殡队伍开道、鸣炮;不准使用非机动车辆运载电子花圈、租用非法改装的花车(鼓乐车)参与出殡队伍上路。
8. 不准违规墓葬。火化区域内不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新建、翻新、修复私坟。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列入区对街道(乡镇)、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对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牵头落实领导干部丧事操办活动报备制,并按照党员干部分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办理和“青山白化”治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纪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违规事件及时曝光。
(四)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牵头负责对参与丧事活动的宗教场所及有关教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严禁教职人员参与出大殡等丧事扰民活动。
(五)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市民移风易俗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移风易俗工作的社会宣传,总结推广移风易俗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买卖或提供林地用于非法兴建坟墓行为,指导支持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丧事活动中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噪音扰民行为的查处,对不服从管理,破坏、干扰、阻碍、拒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改装车辆、架设电子花圈、电子礼炮等额外设施的车辆的查处力度,并对丧户出殡车队进行有效管控。
(八)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抓好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负责开展移风易俗教育,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崇尚文明的殡葬新风气。
(九)区财政局:将殡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足额拨付。以区政府奖补方式,重点激励和支持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和“四边”区域视线范围、风景区、公园内私坟迁移安置、生态化改造、深埋绿化。区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街道(乡镇)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葬法和“四边”区域视线范围、风景区、公园内私坟迁移安置、生态化改造、深埋绿化等殡改项目实际情况并待考核验收后发放。
(十)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手续。
(十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买卖或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兴建坟墓的行为。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利用机动车从事殡葬相关经营行为的查处。
(十三)区环保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殡仪活动中的影响环境行为的执法工作。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全区花店、电子花圈店、丧葬用品店、经营墓碑墓料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超范围开展制作、销售、出租电子花圈、电子礼炮等个人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取缔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十五)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殡葬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对丧葬活动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十六)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殡葬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职能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各街道(乡镇):各街道(乡镇)对本辖区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并纳入对社区、村(居)的考核。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指导各村(居)将“丧事简办”制度、“青山白化”等有关要求写进《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居)组织自治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深入持久地发动群众参与丧葬礼俗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基层站所开展联合日常巡查、联合执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情况,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及时制止违反相关规定的治丧、修建私坟等行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建、翻新、扩建私坟的强制拆除和整改工作,并对丧事办理过程中有殡葬违规行为的,不予补助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殡改办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提高认识,把殡葬改革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在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见成效,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推动殡葬改革事业发展。各街道(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重新明确殡葬改革工作联系人,并于11月24日前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殡改办,联系电话:63485758)。各街道(乡镇)要重视殡葬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街道(乡镇)殡管员,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及村居民政协管员作用。
(二)加强联动协作。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在进行殡葬改革管理联合执法时,要积极协作,形成合力,针对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各部门相关职能,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要主动协商和协调,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不扯皮、不推诿,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指挥、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制度执行。区殡改办、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常态巡查督考制度,加大对社区、村(居)的考核力度。制订私坟“禁新”工作常态化巡查制度,按区每月两次、街道(乡镇)每周一次、社区(村居)每天巡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举报制度作用,并与骨灰流向跟踪管理制度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和平毁各类新建、翻新私坟,使私坟“禁新”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充分发挥协同联动制度机制,充分利用约谈问责制度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
(四)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加大对殡葬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活动的曝光。全区各机关单位、街道(乡镇)要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聘用人员开展签订《洞头区文明办丧承诺书》(附件)活动,并将签订的承诺书于11月30日前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殡改办),各街道(乡镇)要做好村规民约修订的组织实施,引导广大群众破除丧葬陋习,自觉执行殡仪活动“八不准”规定,形成殡葬改革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责任追究。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和配合殡葬改革工作。被市殡改办、市民监督团、区殡改办检查到新建、翻新、扩建私坟情况的街道(乡镇),由区殡改办依据考核细则进行相应扣分。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能约谈其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其街道(乡镇)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原因说明,并责成其街道(乡镇)对相关社区、村居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驻村干部做出问责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区殡改办备案。凡丧户违反丧葬礼俗整治规定,丧事活动所在地街道(乡镇)处置不力的,由区殡改办依据考核细则进行相应扣分;如多次出现丧葬礼俗违规现象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不力的,有关街道(乡镇)要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原因说明。在整治过程中,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重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涉足封建迷信活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影响恶劣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件:《洞头区文明办丧承诺书》
温州市洞头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
洞头区文明办丧承诺书
从2017年12月1日起,洞头区将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殡仪活动整治工作。为积极配合殡仪活动整治工作,形成节俭办丧、厚养薄葬、文明高尚的社会氛围。本人作如下承诺:
在操办殡葬活动中,自觉服从殡葬管理,带头遵守殡仪活动新“八不准”规定和《关于重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洞纪 〔2017〕 74号)等文件要求,接受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绝不出现干扰殡葬管理和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1、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机敛财;
2、不使用公务车辆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办丧、送殡活动;
3、除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外,不参加丧事期间的平时用餐、出殡酒席等活动,不参加违规办丧的吊唁活动;
4、操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丧事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操办丧事报告制度;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保管、一份上报区殡改办。
承诺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