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温州市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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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洞府法征〔2018〕9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温州市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 “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区经信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4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法制办。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电话:63483572,传真:63489317,邮箱:dt_fzb@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温州市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 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企业单位资源产出最大化导向,实现洞头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和《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大力推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着力开展产业和区域“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形成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体制活、协调好的具有洞头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和用地5亩(含)以上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供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垄断公益性企业)。 新建供地项目土地合同初始登记规定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且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可暂不评价,除企业自愿参加评价外。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规上企业”,下同):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分别占30%、30%、15%、10%、10%、5%。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简称“规下企业”,下同):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分别占70%、30%。 3.加分项目:推进企业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一家加1分,报证券局辅导一家加2分,报证券会申请一家加3分,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一家加5分;企业新三板挂牌签约一家加1分、新三板申报一家加2分、新三板挂牌一家加3分;新增股份制企业一家加1分)。质量强企(国家级及以上3分、省级2分、市级1分)等,同一项目取最高分。 (三)计算方法 1.指标说明 (1)亩均税费(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费=实缴税费/用地面积 实缴税收: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确权发证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面积。企业新增土地二年以内的不纳入计算。(由国土部门提供、认定) (2)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3)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4)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6)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由环保部门提供、认定) (7)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企业实缴税收/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2.计算公式 计算时,取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上交税费、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综合得分(注:确实无排放的企业得基本分)。 (1)各项指标得分=各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公式表示如下: (2)规上企业评价得分=∑各指标得分+加分 (3)规下企业评价得分=∑各指标得分+加分 三、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 每年3月底前,区各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区亩均办。区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区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缴纳国税数据;区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地税数据;国网温州市洞头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区经信局(区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二)评价计算 每年5月份前,区亩均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三)公示纠偏 每年6月初,区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意见征求、纠错纠偏。 (四)终评公布 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区党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区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区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应用执行 区亩均办要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8月起,区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区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报送市亩均办。 四、分类评价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为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全部企业按类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为A、B、C、D四类。实行企业分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5月底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与贡献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规上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选取比例,具体比例详见附件)和综合评价得分在区域内排名在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B类企业(引导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较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居中的规上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选取比例,具体比例详见附件)和综合评价得分在区域内排名在6%-9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企业(规范转型类)。综合效益与贡一般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在区域内排名91-95%(含)的规下企业。 (四)D类企业(倒逼整治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的工业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在区域内排名后5%(含)的规下企业; 2.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 3.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4.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对当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综治“一票否决”事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保事故、质量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新增违法用地、发生劳动违法行为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 五、结果应用 对评价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加大对A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优先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三名”培育等项目,优先评选区长质量奖和各类名牌产品、商标,优先支持建成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品牌企业等;优先享受工业、人才、科技等有关财政补助(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创新发展,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做优做强创新发展。建立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和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优先推荐A类企业参加各类争先创优评选。 (二)B类企业(引导提升类) 加大对B类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提升计划,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兼并重组,实施创新发展,适当给予奖励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支持“零增地”技改项目实施等。 (三)C类企业(规范转型类) 加大对C类企业的重点调控力度,督促其制定规范转型方案,持续加强规范经营和转型,视企业发展情况,适度安排一定规模的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政策,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编制有序用电方案第二控制对象。各部门不得安排参评各项评优评先。 (四)D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加大对D类企业的重点监管力度,督促其制定整治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严格限制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方面需求,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编制有序用电方案重点第一控制对象。各部门不得安排参评各项评优评先。对D类企业加强能耗对标、环保“零点行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打非治违”、税收稽查等专项执法,倒逼低效产能淘汰,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区各部门根据结合职责和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制定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融资、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人才引留、科技资金扶持等要素资源差别化企业名单及配套政策,且要有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温州市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考核。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综合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并让政策执行到位,每年底前向区亩均办汇报要素资源差别化落实情况和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考核。各乡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将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表彰奖励一批“亩均论英雄”改革领跑者,并加强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督查检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原区内有关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洞头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相关说明 附件 洞头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相 关 说 明 一、规上企业行业分类建议
二、A、B、C、D四类规上企业不同行业排名比例 1.电气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2.鞋革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1%-9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后5%的企业。 3.服装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1%-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4.汽摩配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5.电子信息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6.设备制造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41%-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7.食品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3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3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8.其他轻工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3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3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9.化工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3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3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10.建材冶金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3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3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11.金属制品及其他行业:A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前35%的企业;B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36%-9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6%-10%的企业;D类企业为行业内排名倒数1%-5%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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