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转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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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洞府法征〔2018〕1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转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5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法制办。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电话:63483572,传真:63489317,邮箱:dt_fzb@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法中所涉及需我区具体明确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均按照温州市区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并按以下办法过渡:2018年上半年度职工医保、大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费用报销标准及比例,按《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温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好2018年上半年度职工医保基金的结算工作。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对2018年职工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大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起付金额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累积计算。 三、2018年上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标准及比例按照《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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