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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文件
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特向社会公开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全文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概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一、工作基本情况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和市经信、商贸的中心工作,坚持“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公开我局政务信息,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体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确定了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公开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批,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使各项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保密责任,明确由分管领导把关,一切对外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必须经过领导小组审核,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出现泄密事件。由办公室负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更新,并由专人跟踪与经信部门有关的网络舆情并及时进行疏导澄清,及时回复网友咨询、更新动态信息以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等工作,方便群众查询、获取信息。
(二)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工作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按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按时按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等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8年,全年制发规范性文件0件,主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46条,在区政府网络问政管理平台回复网友咨询11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我局在重点领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条,分别是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盐业应急管理预案、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营商环境提升工作、“两化”深度融合试点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小升规”培育工作方案、霓屿紫菜现代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等信息9条和2018年度部门决算及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为0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8年,我局无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
2018年,我局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细则和政策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二是信息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主动公开中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公开数量不够。
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今后我局将从以下方面作出改进: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区政府和市经信委、商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强化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机关;二是扎实推进互动交流。多借鉴学习先进部门经验,提高网上信息办理质量、快速受理、及时反馈,提高回复率和及时性,增加群众满意度。三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我局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开内容,更准确地把握重点,进一步扩展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各类事项的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深度,并进一步梳理、规范信息公开内容。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2018年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数据统计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46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4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46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0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5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0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0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0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