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财农〔2019〕24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2 09:03:36 浏览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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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12- 1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映。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扶贫办

2019年12月2日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 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17〕165 号)等,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含基础性工作考核资金分配及创新性工作奖励资金分配)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依据省、市补助政策和下达年度的任务,结合实际,统筹用于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方向。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二)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扶贫机制,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强化导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区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以及申报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有关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申报、 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向

第六条  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经济薄弱村)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

(二)围绕促进扶贫对象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教育和技能培训、扶贫对象子女教育补助、医疗健康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保险等。

(三)围绕改善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和危房改造,支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用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围绕产业扶贫项目。支持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和农户等经营主体。

(五)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扶贫工作项目管理支出。

(六)其他经财政和扶贫部门批准的扶持方向。

第八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区扶贫办下发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建设主体或个体开展申报,确定具体项目,上报区扶贫办审核。

第十条  区扶贫办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情况,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内容,基础设施类项目可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到实地核实。

第十一条  区扶贫办筛选确定项目后在洞头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并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乡镇(街道)上报,经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若上级财政、扶贫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村级组织根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可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行业主管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扶贫办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敦促业主单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扶贫项目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因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请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研究同意,方可予以延期,不扣减补助比例。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类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资料审核及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为:工程完工、质量合格、档案齐全。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工程预决算表、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照片、支出凭证汇总表及支出凭证复印件。若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还需提交询价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产业扶持类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及项目验收。产业扶持类项目验收条件为:对象明确、项目真实、 票据凭证完备。

产业扶持类项目需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用于产业发展的各类合法凭证及清单,设施、设备、原材料的照片等。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扶贫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其中基本保障类项目区扶贫办及中标公司或相关部门各一份;基础设施类及产业扶持类项目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各一份,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报送。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要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区二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台账、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其后1至3年内对涉事责任主体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