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洞头区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2019-50935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洞头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9-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文件

 

洞司征〔2019〕6号                    

 

关于征求洞头区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区经信局起草的《洞头区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7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司法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车站路41号,电话:63481090,传真:63481771,邮箱:dtsf_flsw@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洞头区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拓空间强保障”六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26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和《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洞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统一的联审备案

(一)成立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厂房管理联席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对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内厂房出租、转让行为的联审备案。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内厂房出租、转让行为,一律实行统一联合审查备案制度。承租、受让者根据附件要求向厂房管理联席小组提出申请,具体受理点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厂房管理联席小组根据本实施意见告知企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申请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审,为通过联审的企业出具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或出让审核通过通知单。相关审批部门根据审核通过通知单,给予办理企业注册、安监、消防、环保、社保、税务、厂房转让等相关手续。

(二)承租、受让者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实行统一的出租管理

(一)通过租赁形式入驻南塘工业区、杨文工业区的企业投资项目产业必须符合《洞头杨文和南塘工业区产业准入指导目录》(见附件1),同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凡属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

(二)工业厂房承租应符合以下标准:1、出租企业出租面积原则上应整幢或整层出租,单个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承租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小微企业园单个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承租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2、承租方若为区外迁入的,须上一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平方米/亩,税收总额不低于50万元;3、出租方出租面积在10亩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至少引入1家规上企业。

(三)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出租方要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企业应依法落实专人负责租期内的消防、安全生产等统一管理工作,与承租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能耗等共担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厂房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属于违章的(包括未竣工验收建筑、竣工违约建筑);2、厂房建筑危险等级已达C级或D级危房的;3、企业生产车间一楼以上建筑部分同层已租有一家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的。

三、实行统一的转让审核

(一)工业用地出让后,原则上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企业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政府优先实行收购,收购价按原出让价且不计利息受让(若市场价格低于出让价格,则按照市场评估价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收购。依据标准地合同出让的地块厂房转让管理按国土出让合同执行。若区政府放弃收购的,则土地受让方新入园项目也必须符合工业区的入园标准,由厂房管理联席小组审核确认,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工业厂房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三)受让方若从区外迁入的,须上一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受让方承诺受让后五年以内要达到标准地相关指标。

(四)工业企业厂房作为司法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时,应将具体的指导性控制指标、《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管理等要求写入拍卖须知,作为拍卖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四、实行统一的入园企业管理

(一)健全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强化分类管理措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二)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租赁双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管理。街道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承担管理责任,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安 全、消防、生态环境、能耗等有关工作。

三)企业隶属街道对全区现有厂房(场地)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自然(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不能整改提升的已承租企业,厂房出租企业要制定计划对承租企业不再续租并限期搬离,此类企业涉及有关部门审批或年度验审的不予支持。

(四)定期开展“四无”生产经营单位的再排查再整治,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无证无照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无安全保障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拆除,无生态环境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五、附则

(一)对非生产性的工业厂房出租或转让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立厂房(场地)出租、转让管理工作联审备案制度,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大队、区综合执法局、属地街道办事处为厂房管理联席小组成员,主要是受理、联合审查工业园区厂房(场地)出租、转让日常工作及解决入园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四) 联审时间要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办理承租或受让手续。

(五)洞头区范围内,杨文和南塘工业区外的工业厂房出租、转让管理由企业隶属街道(乡镇)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

洞头杨文和南塘工业区产业准入指导目录

一、产业功能定位

围绕洞头海洋生物医药、水产品加工、机械汽配、电子电器等特色产业,加快各行业提升发展,注重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引导旧城区的小微企业入驻,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洞头海岛工业升级示范区。

二、产业审核

入驻杨文和南塘工业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凡属于国家、省、市内的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优先支持鼓励类的产业入驻工业区,对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给予优先供地和租赁的政策扶持。不属于淘汰限制类和鼓励类的项目,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三、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

序号

目录类别

三大产业领域

产业大类

产业细分

1

温州市重点发展产

业指导目录(2018

年本)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下一代信息网络设备、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电子应用设备

2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其他高端装备

3

3.新材料产业

先进高分子材料、高端金属及功能材料、其他先进新材料

4

4.生物产业(生物医药)

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

5

5.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运营服务。

6

6.激光与光电产业

激光器件与设备、光电能源设备、光电通讯设备、高效照明设备、光学设备与关键光电子材料

7

7.物联网产业

物联网感应及节点设备、物联网通信设备及技术、物联网系统及应用

8

8人工智能产业

人工智能平台、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系统、智能机器人

9

9.新能源产业

太阳能、风能、其他新能源产业及新技术

10

10.节能环保产业

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11

11.数字创意产业

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与应用服务、新媒体服务、数字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应用服务

12

12.海洋新兴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能开发、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

13

(二)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工程

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智能中低压电气设备及技术、智能高压电气设备及技术、智能电网设备及技术、轨道交通电气设备、高效能源电气设备、电气基础件

14

2.汽摩配制造业

汽车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汽车电控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汽摩配智能生产设备、汽摩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5

3.泵阀制造业

高端泵阀、泵阀先进制造装备、泵阀制造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6

4.专用设备制造业

食品制药机械、金融机具机械、其他机械装备

17

5.化工制造业

精细化学品、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

18

6.文化用品及玩具制造业

文化用品及玩具高端生产装备、文化用品及玩具新材料、新工艺、文化用品及玩具新技术开发应用

19

7.基础配套产业

模具行业、铸锻造行业、紧固件行业

20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工程

1.信息服务业

新兴软件及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大数据服务、电子商务

21

2.现代金融业

科技金融业务、产业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

22

3.现代供应链

农业供应链、制造供应链、其他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物流先进技术和服务

23

4.科技服务业

双创服务、研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服务、其他科技服务

24

5.商务服务业

商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与会展服务、服务外包

25

6.文化创意产业

设计服务、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艺术品业

26

7.健康服务业

智慧医疗、第三方医疗服务、康养服务、健康保险、医疗美容服务

27

8.休闲旅游业

旅游综合开发、智慧旅游、旅游产品开发

28

9.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

总部企业、商务楼宇

二、限制类

1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

类产业

三、淘汰类

1

温州市重

点发展产

业指导目

录(2018

年本)

温州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本)淘汰类产业

2

《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

列入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的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化工行业、机械行业、建材及其它非金属工艺生产业、纺织行业、轻工行业、铅酸电池、电镀、电力等行业

3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产业

 

 

 

 

 

 

 

 

 

 

 

 

 

 

 

 

 

 

附件2     

洞头区工业厂房承租或受让申请报告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我公司原经营生产地址为         (或系新创办企业),主营业务为              ,现申请入驻       园区      号的     企业厂房    层,用于生产经营。现将项目申请入驻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我公司拟租赁使用或受让厂房占地面积     亩,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具体在   栋      层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范围为             。

二、我公司当前年产值(销售收入)         万元,纳税     万元。项目入驻后,将在一年内达到产值     万元,年缴纳税收        万元。

三、开展生产经营后,企业员工预计达      人,将安排生活居住在                  。

四、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洞头区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果出现不合法、不合规行为,或者达不到有关产出效益等规定,或者不符合产业要求,将无条件进行搬离或者停产停业。

以上申请报告事项即为承诺。

企业(新办企业注明筹办):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承租或受让申请提供资料清单

 

  1、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承租申请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书(见附件2):

(2)租赁合同(明确具体栋、层、面积);

(3)出租方不动产权证:

(4)出租方提供的承租企业名单及承租同个楼层企业名单:

(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4);

(6)承租方上年度税收证明:

(7)出租方出租面积在10亩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至少引入1家规上企业证明;

(8)承租方三年以内不得转租承诺书。

  2、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受让申请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书(见附件2);

(2)转让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3)转让方不动产权证;

(4)转让方近五年税收证明;

(5)受让方营业执照与章程;

(6)受让方上年度税收证明;

(7)受让方受让后五年以内要达到标准地相关指标承诺书。

3、对承租方承租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少于350平方米)、承租方为区外迁入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亩均税收低于5万平方米/亩或税收总额低于50万元的、厂房转让给自然人的、厂房受让方税收总额低于100万元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清单要求的、不符合本实施意见其他承租或受让行为的,各受理窗口人员应明确告知不能受理,且出具不能受理告知单;经联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凭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或出让审核通过通知单,办理承租厂房企业注册或厂房转让手续相关手续。

 

 

 

附件4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安全生产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厂房一座,面积为             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生产及办公使用,并于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了加强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三)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六)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七)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将场所擅自转租(转包)。

(十二)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十三)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十五)负责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十六) 严禁在承租区域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时间内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十七)遵循甲方禁烟的规定,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十八)生产废料等固废物应按规定定期清理,暂存期间应按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十九)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甲、乙双方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           电话:           手机:

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           电话:               手机: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由于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伤亡、火灾、车辆、物损、治安等各类事故的,甲乙双方应尽力协助做好抢救工作,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自依据相应过错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本协议与双方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时效相同。前述厂房租赁合同书》租期届满,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新办企业注明筹办)(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5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或出让不能受理告知单

          ,根据《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供的下述材料中打钩项材料部分没有,不能受理,请提供完整材料后申报。

1、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承租申请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书(见附件2);

(2)租赁合同(明确具体栋、层、面积);

(3)出租方房产证:

(4)出租方提供的承租企业名单及承租同个楼层企业名单:

(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4);

(6)承租方上年度税收证明:

(7)出租方出租面积在10亩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至少引入1家规上企业证明;

(8)承租方三年以内不得转租承诺书。

  2、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受让申请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书(见附件2);

(2)转让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3)转让方不动产权证;

(4)转让方近五年税收证明;

(5)受让方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

(6)受让方上年度税收证明;

(7)受让方受让后五年以内要达到标准地相关指标的承诺书。

 

附件6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或出让审核通过通知单

        

          

你单位提供的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或出让材料已经洞头区工业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审核通过,请你单位办理承租厂房企业注册或厂房转让手续相关手续。

 

                                              

 

 

 

 

 

     洞头区工业园区厂房出租转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9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