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发布日期:2019-07-10 15:03:12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2.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四、申請條件

1.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異地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的;

2.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異地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的,須在償還貸款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異地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4.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不含異地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申請提取時,借款人帳戶中應留存最少12個月的月繳存額。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還貸明細;

3.借記卡;

4.借款合同;

5.購房合同;

6.購房發票(收據);

7.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8.契稅完稅憑證;

9.其配偶參與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注: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購房材料可免重複提供。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