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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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账戶內的存儲餘額:(四)出境定居的;”。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账戶中的儲存餘額:(二)出國、出境定居的;”。 四、申請條件 (一)職工出國、出境定居已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账戶已辦理封存、銷戶手續的,才可辦理提取。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護照; 4.戶籍註銷證明或經翻譯社翻譯的國(境)外長期定居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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