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
发布日期:2019-07-10 15:46:21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账戶內的存儲餘額:(四)出境定居的;”。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账戶中的儲存餘額:(二)出國、出境定居的;”。

四、申請條件

(一)職工出國、出境定居已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账戶已辦理封存、銷戶手續的,才可辦理提取。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護照;

4.戶籍註銷證明或經翻譯社翻譯的國(境)外長期定居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