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
发布日期:2019-07-10 15:47:56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积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一條“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錄用職工,必須自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四、申請條件

(一)單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已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新設立的單位或單位新錄用職工以及從本市行政區域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單位設立或錄用、調入職工之日起的30日內申請辦理單位個人繳存(新增)登記;


(三)單位調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的職工的,應當自調入職工之日起的30日內申請辦理繳存調動(調入)登記。

五、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登記表;

2.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經辦人身份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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