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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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申請條件 1.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在本市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3.自有資金部分已符合規定且已落實並投入使用;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6.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7.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8.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含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再次申請的規定; 9.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10.職工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 五、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2.個人信用報告; 3.還款賬戶(銀行借記卡); 4.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5.戶籍證明(戶口名簿裡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明確,或未成年子女戶口未登記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 6.婚姻證明(未婚的,需提供單身申明具結書;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離婚後未再婚申明具結書); 7.繳存和貸款所在地家庭住房情況證明,以家庭(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的住房套數證明; 8.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契證); 9.契稅完稅憑證(二手房的稅收繳款通知書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10.拆遷安置貸款提供拆遷安置協定; 11.拆遷安置貸款提供拆遷房屋評估單; 12.拆遷安置貸款提供安置房屋評估單 13.拆遷安置貸款提供差價結算單; 14.已收房款證明; 15.首付款憑證; 16.預告登記證明; 17.異地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明細; 18.居住證(海外高層次人才); 19.高層次人才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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