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建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发布日期:2019-07-10 16:14:02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申請條件

1.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在本市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3.自有資金部分已符合規定且已落實並投入使用;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6.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7.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8.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含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再次申請的規定;

9.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10.職工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

五、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2.商品房買賣合同;

3.首付款憑證;

4.預告登記證明;

5.個人信用報告;

6.還款账戶(銀行借記卡);

7.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8.戶籍證明(戶口名簿裡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明確,或未成年子女戶口未登記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

9.婚姻證明(未婚的,需提供單身申明具結書;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離婚後未再婚申明具結書);

10.繳存和貸款所在地家庭住房情況證明,以家庭(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的住房套數證明;

11.異地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明細;

12.居住證(海外高層次人才);

13.高層次人才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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