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 |||
|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1.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账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账戶中的儲存餘額:(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申請條件 1.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 2.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在購買發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買發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該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總額。 注: 1. 12個月內多次交易過戶的同一套住房,管理機構12個月內原則上只核准一次購買該套住房的提取申請。 2.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申請提取時,借款人账戶中應留存最少12個月的月繳存額。 五、申請材料 1. 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 借記卡 3. 已備案的購房合同 4. 購房發票(收據) 5.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 6. 契稅完稅憑證 7. 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協議) 8. 房屋拆遷(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 9. 拆遷差價結算憑證 10.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11. 其配偶、父母、子女參與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