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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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申請條件 (一)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在購買發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買發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存儲的餘額; (四)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所支出的總額; (五)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貸款和提取(含配偶)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套自住住房的購買房款總額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費用總額; (六)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申請提取時,借款人賬戶中應留存最少12個月的繳存額; (七)職工在本市和各縣(市)範圍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職工或配偶當地的戶籍證明。 注: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購房材料可免重複提供。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建房許可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農村村民建房呈報表、農村村民建房批准書、選址意見書、農村拆遷安置建房協議書、鄉鎮政府以上(含鄉鎮)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4、工程造價預算書; 5、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壞程度嚴重以上的房屋鑒定報告; 6、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7、房屋大修費用預算; 8、其配偶、父母、子女參與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核准。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事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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