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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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決定並答覆申請人。” 四、申請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在本市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三)自有資金部分已符合規定且已落實並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含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再次申請貸款的規定; (九)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十)職工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 注1:異地公積金繳存的,提供異地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明細。 注2: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提供居住證。 注3:高層次人才的,提供人才辦出具的人才證明。 五、申請材料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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