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发布日期:2019-07-10 16:44:01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決定並答覆申請人。”

四、申請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在本市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三)自有資金部分已符合規定且已落實並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已還清(含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再次申請貸款的規定;

(九)管理機構和受託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十)職工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

注1:異地公積金繳存的,提供異地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明細。

注2: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提供居住證。

注3:高層次人才的,提供人才辦出具的人才證明。

五、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單位

備註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原件


必要



個人信用報告

原件

管理機構受託銀行查詢,有效期30天

必要


已婚的,需提供夫妻雙方徵信報告

還款賬戶(銀行卡)

原件

申請人的受託銀行借記卡

必要



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原件


必要



戶籍證明

原件

戶口名簿裡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不明確,或未成年子女戶口未登記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

必要



婚姻狀況證明

原件

未婚的,提供單身申明具結書; 已婚的,提供配婚姻證和配偶身份證明; 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離婚後未再婚申明具結書。

必要



繳存和貸款所在地家庭住房情况證明

原件

以家庭(夫妻雙方和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的住房套數證明

必要



住房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件


必要



建、修住房的發票

原件


必要



專案工程造價預算

原件

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必要



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原件

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現值的評估報告

必要



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契證)

原件


必要



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原件

鑒定報告書

必要



異地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明細

原件

異地繳存職工


繳存地公積金管理部門


高層次人才證明

原件

人才辦出具的人才證明

非必要

人才辦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