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发布日期:2019-07-15 10:45:46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委員會,是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六)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申請條件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金額不能超過經社保部門報銷後自付部分的金額,經社保部門報銷後的醫療費用結算憑證,需在結算後一年內,須在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配偶),申請簽訂協定,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中提取,內轉償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本息合計額的;

(三)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配偶),申請簽訂委託書,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中提取,根據當月的月還貸本息,次月提取劃轉至職工還款賬戶的;

(四)既有住宅按規定申報加裝電梯的職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1)、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需提供:

1.身份證明;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婚姻狀況證明(配偶身份證明);

4.經所在單位核實的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報告;

5.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的診療證明書;

6.醫療費用結算憑證。


(2)、申請簽訂公積金貸款委託按月提取內轉還貸協議書的,需提供:

1.身份證明;


(3)、申請簽訂公轉商貼息貸款委託按月還貸提取委託書的,需提供:

1.身份證明;


(4)、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需提供:

1.身份證明;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4.施工安裝協議;

5.費用籌集分攤方案;

6. 其配偶參與提取的,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其他情況提取材料;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