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9-07-15 11:02:08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十、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四、申請條件

(一)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特困職工證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須在有效期內。

(三)須在此類特殊困難情形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取。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3.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