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滿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
发布日期:2019-07-15 11:07:05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申請條件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半年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非本市、縣(市)戶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的職工;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且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五)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賬戶封存或銷戶手續半年後,才可辦理提取。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銀行借記卡(溫州地區)。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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