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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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申請條件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拖欠本息;; (二)職工簽署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資訊發生變更; (三)根據變更內容,提供具體申請材料。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變更申請表。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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