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前還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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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二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四、申請條件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到位且正常按期歸還首次貸款本金和利息後,方可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二)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起還金額為一萬元,且每月不得超過一次。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提前還貸帳戶(銀行卡)。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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