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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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 三、審批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餘額:(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四、申請條件 1.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千元;一次申請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發提取; 2.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租賃廉租住房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可按當年實際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額度限制。 3.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租賃市場商品房,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可按當年實際租金扣除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金額計算,職工本人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1千元。 4.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可按當年實際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額度限制。 5.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租賃市場商品房,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可按當年實際租金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金額計算,職工本人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1千元。 五、申請材料 1.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 2.家庭無房證明; 3.借記卡; 4.公租房租賃合同; 5.公租房租金繳納憑證; 6.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六、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審批—核准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無收費 八、辦結時限 即辦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477988、551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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