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審核 | ||||||||||||||||||||||||||||||||||||||||||||||||||||||||||||||||||
|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三、審批依據 1.《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第62號令)第三條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註冊,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第五條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執業註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2.《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第63號令)第三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註冊,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第五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執業註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四、申請條件 (一)港澳醫師申請在內地短期行醫 1、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别行政區合法行醫資格的港澳永久居民; 2、應邀、應聘或申請來內地從事不超過三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活動。 3、符合內地有關港澳人員的就業規定,由內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並作為聘用單位; 4、港澳醫師申請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註冊的執業類別可以為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之一。執業範圍應當符合《執業醫師法》和國家、省衛生健康委有關執業範圍的規定。 (二)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 1、具有臺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臺灣永久居民; 2、應邀、應聘或申請來內地從事不超過三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活動; 3、符合大陸有關臺灣地區人員的就業規定,由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並作為聘用單位; 4、臺灣醫師申請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註冊的執業類別可以為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之一。執業範圍應當符合《執業醫師法》和國家、省衛生健康委有關執業範圍的規定。 五、申請材料
六、辦事流程 1.申請人以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向“臺事通”櫃檯提交申請材料,並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申請,如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材料,材料補正齊全後受理申請; 3.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審批決定; 4.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當場送達或者快遞送達審批決定。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事時限 7個工作日 相關單位服務專線:0577-633876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