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醫療機構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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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三、審批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2.《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全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7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01號)全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7年)第312項:事項名稱為設置醫療機構審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義烏市衛生部門。 四、申請條件 (一)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在省衛生計生委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1、設置床位250張以上(非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50張以上(非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150張以上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自願戒毒醫療機構。2、尚未出臺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專科醫院。3、血液透析中心。 (三)在市衛生計生委(局)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1、由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床位25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50張以上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2、設置床位10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婦幼保健院;急救站(分中心)。3、臨床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 (四)在縣(市、區)衛生計生局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所(站)、衛生院(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村衛生室。 五、申請材料
六、辦事流程 1.申請人以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向“臺事通”櫃檯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網上申報,並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申請,如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材料,材料補正齊全後受理申請; 3.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公示,並按集體討論意見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4.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當場送達或者快遞送達許可決定。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事時限 5個工作日(不包括現場勘察、公示時間)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387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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