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醫療機構審批
发布日期:2019-07-09 16:52:39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三、審批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2.《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全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7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01號)全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17年)第312項:事項名稱為設置醫療機構審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為工商登記後置審批,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義烏市衛生部門。

四、申請條件

(一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在省衛生計生委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1、設置床位250張以上(非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50張以上(非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150張以上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自願戒毒醫療機構。2、尚未出臺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專科醫院。3、血液透析中心。 

(三在市衛生計生委(局)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1、由社會資本投資舉辦的床位25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50張以上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2、設置床位10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和護理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床位100張以上不滿150張的婦幼保健院;急救站(分中心)。3、臨床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 

(四在縣(市、區)衛生計生局設置審批的醫療機構申請條件: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所(站)、衛生院(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村衛生室。

五、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單位

備註

合作辦醫協議書

原件或影本

A4紙,一式一份

非必要(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兩個自然人以上合夥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自行出具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原件

A4紙,一式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包括: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况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佈情况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係和影響;

10、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汙物(醫療廢物)、糞便處理方案;

11、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况;

12、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13、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影本,A4紙,一式一份(申請人身份證件只需提供原件,驗原件即可)

必要(個人擬設醫療機構,需提供本人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經辦機構自行獲取)


1.法人單位申請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個人申請提交個人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2.申請個體診所的還需提交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3.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系統自動獲取,如無法獲取需提交影本,查驗原件。4、委託辦理需提交影本,A4紙,一式一份。

委託辦理授權委託書

原件

A4紙,一式一份

非必要(委託他人辦理時提供)

自行出具


法人資格證書

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含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影本,A4紙,一式一份

必要

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編辦(經辦機構自行獲取)


醫療機構名稱申請核定表

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如數據不全需申請者提交原件,A4紙,一式一份

非必要(醫療機構名稱應經過裁定或核定的需提交)

衛生部門(經辦機構自行獲取)


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紙本表格

A4紙,一式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原件或影本

A4紙,一式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選址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

1、選址的依據;

2、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况;

3、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佈局的關係;

4、占地和建築面積。

六、辦事流程

1.申請人以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向“臺事通”櫃檯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網上申報,並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申請,如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材料,材料補正齊全後受理申請;

3.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公示,並按集體討論意見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4.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當場送達或者快遞送達許可決定。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事時限

5個工作日(不包括現場勘察、公示時間)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38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