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註銷)
发布日期:2019-07-09 17:22:10浏览次数: 来源:区台办 字体:[ ]

一、受理櫃檯

洞頭區政務服務中心“臺事通”櫃檯

二、申請對象

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三、審批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四、申請條件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歇業、遷移、終止等的; 

2.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

3.在暫緩校驗期內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或者發佈醫療服務資訊和廣告的醫療機構。

五、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單位

備註

委託辦理授權委託書

原件

一式一份,A4紙

非必要(委託辦理時提供)

自行出具

附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影印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

原件

一式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註銷申請表

原件

一式一份,A4紙

必要

自行出具


六、辦事流程

1.申請人以當場或郵寄的方式向“臺事通”櫃檯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網上申報,並選擇結果送達方式;

2.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申請,如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材料,材料補正齊全後受理申請;

3.受理後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4.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當場送達或者快遞送達許可決定。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八、辦事時限

3個工作日

相關部門服務專線:0577-6338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