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党组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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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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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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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文件

洞机事党201912号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党组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区委第二巡察组的反馈意见,中心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为巩固整改工作成效,修订完善了《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制度》等7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

2019年12月2日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会议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以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工作。

3、研究决定党组分工及调整及机构设置、职责、人员调配、考核奖惩等事项。

4、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5、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每年研究党建工作4次以上。

6、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每年研究2次以上。

8、研究决定中心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重点工作、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

9、研究决定授予或报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事项;

10、其他应当由中心党组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主持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委托办公室负责组织。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日期由党组书记确定,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出(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告知中心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派驻检监察组根据议题内容派员列席会议。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各科室、下属单位要认真填写议题申报单,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议程,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将议题相关材料在会议前报送至各党组成员阅知。

2、会议通知

会议日期由党组书记确定,办公室提前两天通知各参会对象。遇有重要情况需随时召开的党组会议,可随时通知。

3、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科室、下属单位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党组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5、会议决议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组书记末位表态。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6会后落实

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四、会议要求

1对党组集体决策,党组成员无权变更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2党组会议讨论过程和情况,除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向会外泄露,如有违反,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如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属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党组书记的回避由党组会集体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党组书记决定。

4、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永久保存。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严格中心党支部组织生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通知提早一天以上,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时,支部委员也可受支部书记委托主持会议。

会议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员,必要时可吸收建党考察对象和非党对象与会。若拟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表决的,到会党员人数要在有表决权的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对有关重要问题需要作出决议的,既充分发扬民主,进行酝酿讨论,又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大会作出的决议,全体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大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会议内容: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制订支部工作意见、活动计划;听取、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支部书记述职述廉报告;讨论确定建党考察、吸收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研究决定党内推优评先和违纪处分事宜;民主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委会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除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全体支委会成员到齐时方可召开。

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和意见;研究制订支部工作意见和有关活动计划;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状况和党员现实表现情况;研究开展民主生活会;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和违纪处理等。

三、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支部全体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参加,必要时,入党积极分子也可列席。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根据要求,会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谈心谈话,相互提醒、交流提高。会上,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要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评议。会后,党支部和党员要根据专题组织生活会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适时在党员大会上报告进展情况。

四、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时间每年一次,评议时间内容按区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为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党员个人总结评价,互相评议。评议档次分为四种: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工作还要与年终总结、民主生活会、目标管理等相结合。

五、党费收缴

支部党员每月以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职务资、津贴、其它、地方补的总额),扣除养老金、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后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应在每月主题党日活动时自觉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如在特殊情况不能不能按月缴纳时,经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党员代为缴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工作,如果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支部对党员缴纳的党费应按月如数上交上级党委,不得无故拖延。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房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管理的不适合办公或办公用房调剂结余用于租赁的房产。

二、中心公房和公共节能管理科组织所属租赁房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租金收缴等工作中心办公室(财务室)协助配合、督促租金收缴。

三、房产租赁必须中心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并报区财政(国资办)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每期出租、出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房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特殊情况或数额太小无法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报中心党组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五、拟确定出租房产交易底价低于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房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将租赁合同副本送交区财政(国资办)。

七、房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大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正常情况下,区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开启正门供车辆、行人通行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提早及顺延半小时;非上班时间,工作人员一律通过门禁卡出入大院,严禁大院内工作人员带闲杂无关人员出入大院。侧门只在限定的时间内对机关内部人员开放。

第二条  安保人员负责对出入大院的车辆、行人进行询问、登记。参加会议的大院外单位人员凭会议通知单进入,其余外部来访人员一律在岗亭登记,由接待人员电话联系被访者,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大院临时施工人员凭身份证由建设单位派人带领出入大院。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智慧管理系统车辆信息录入进入大院。

第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大院必须慢速行驶,禁鸣喇叭和警报器要严格按划定的停车位置整齐有序停放,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严禁占道停车或在办公楼门前停放对不服从指挥违规停放的车辆,将列入通行黑名单。

条  进出大院的自行车要下车推行,大院内骑车不准搭人,不准骑“飞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有序停放在规定的车棚或白线内,不得停放在楼道、楼梯间等处。

条  大院实行巡逻制度和夜间的值班巡查。值班安保人员要实时关注电子监控动态,及时发现和控制外来可疑人员,确保大院安全。

条  物业公司要按照规定要求,完善本公司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勤制度,完善门卫值班、保安巡逻、安全检查制度,完善群众上访、防盗防火等突发事件预案,完善各类登记台账,依法办事,依规管人。

条  安保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规定装备和工作牌;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确保区机关大院安全。

条  安保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礼貌待客,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方便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对岗位内出现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且做好记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坚决设法抓获。

第十条  安保人员对带入区机关大院的可疑物品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病菌等危险品进入区机关大院。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财务报销

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经费审批。各科室、下属单位财务报销由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500元以上指出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报销。

三、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凡属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说明报单位领导审批。

四、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合理安排资金,要严格审核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除会议统一安排外,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律按区财政统一规定执行;要及时报账、报送报表,及时向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做好对中心所属单位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五、各科室要加强各类财产的保管和维护,集体公物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借、挪用,凡工作调动等,必须如数清点移交。科室负责人必须对科室内部财产的使用、保管负全责,实行财产管理负责制。

 

 

 

 

 

 

温州市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

 

一、严格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不准将车辆交给本中心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严禁公车私用、违规使用、严禁擅自驾车外出或不入库。严禁公务车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

不准故意损坏公车GPS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喷涂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三、执行任务的途中检查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报告,按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执行。

四、安全事故如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纪委相关规定中心办公室,并上报纪委备案。

五、车辆维修指定洞头辖区内企业,具有汽车维修行业二类(含二类)以上经营许可证招投标的指定维修点和4S专业维修店,均可作为公务用车维修供应商。

1、单车维修或设备采购资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

2、单车维修或设备采购资金5000元-200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同意。

3、单车维修或设备采购资金20000元以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六、本辖区指定维修点实行一个月一结算,发票需附驾驶员签字确认清单,并写明单位名称、车牌号。

七、公车私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并予以开除。

温州洞头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驾驶员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支出,驾驶员出差温州(城区)原则上不予住宿,如有下列情景的给予住宿。

一、冬令时(11月1日-3月31日)

1、驾驶员公务用车出差温州,出车任务在晚上22:00以后完成的,且次日早上在7:00之前温州有出车任务的,给予住宿。

2、驾驶员公务用车出差永嘉、乐清、平阳、苍南,用车任务在晚上21:30以后完成的,且次日早上在7:30之前有出车任务的,给予住宿。

二、夏令时(4月1日-10月31日)

1、驾驶员公务用车出差温州,用车任务在晚上22:30以后完成的,且次日早上6:30之前温州有公务用车任务的给予住宿。

2、驾驶员公务用车出差永嘉、乐清、平阳、苍南,用车任务在晚上22:00前完成的,次日早上在7:00之前有出车任务的给予住宿。

三、驾驶员公务用车出差文成、泰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驾驶员长途(跨地区)出差,晚上19:00后到温州,且次日早上有出车任务的,给予住宿。

五、如住宿温州城区,需按指定协议酒店(宾馆)、指定标准房入住。

六、住宿发票需经区四套班子领导联系主任或联络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住宿的,需请示科室领导同意后,方可入住。

八、驾驶员公务用车将按季度予以通报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