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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洞民宗〔2017〕10号
关于全面推进2017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民宗所:
根据《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和《关于实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民信办〔2015〕1号)等规定,结合两年来我区登记编号进展情况及《关于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温民宗发〔2015〕1号)、《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洞民宗〔2016〕4号)的实施情况,现就全面推进2017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年,我区全面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甲类和乙类同步进行。2017年全区完成场所甲类登记编号数量要与2016年大体相当,且整个甲类登记编号基本结束。2017年各街道(乡镇)场所乙类登记编号除个别确实不达标场所外,“暂缓登记编号场所数”全部登记编号。
二、标准条件
1、基本条件。甲乙两类区分,各街道(乡镇)民宗所按《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第六条和市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把握。
2017年拟甲类或乙类登记编号的场所名单,均须在2016年《洞头区暂缓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名册中。场所有《关于实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民信办〔2015〕1号)规定的不予登记编号情形之一的,也不能作为乙类来登记编号。场所安全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要整改到位后才可登记编号。
2、申报材料。甲类登记编号的申报材料,按《关于实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民信办〔2015〕1号)执行,其中“乡镇(街道)关于该场所文明敬香、禁点大蜡烛的通过验收证明”可不需单独提供,其相关要求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乙类登记编号的申报材料,按《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第五条要求执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由我局另行通知。申请表中关于场所基本情况及管理组织成员情况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申报场所负责,街道(乡镇)把关。
三、工作步骤
1、排摸受理。根据场所历史传承和现实状况,结合场所区域分布、布局优化等因素,由街道(乡镇)民宗所排模拟甲类登记编号场所建议名单,同时梳理拟乙类登记编号场所建议名单,报我局核对通过后,受理场所申报。
2、查验公示。街道(乡镇)民宗所要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场所进行公示,甲类和乙类的公示时间均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分别将拟甲类和乙类登记编号场所汇总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于2017年5月30日前报我局。
四、其他事项
1、关于申请表格式。甲乙两类登记编号,均使用我市统一的《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温州市)》,一律用A3纸双面印制。
2、关于场所变更换证。因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要换发登记编号证书的,各街道(乡镇)民宗所填报相关表格并将原证书报送给我局。
五、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间信仰工作推进会精神,以场所登记编号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注重工作结合,推动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深入开展。
1、要加快登记编号进度。推进登记编号管理,是全省民间信仰工作的重点。2017年我区同步开展甲类与乙类登记编号,工作量将更大,推进中会遇到更多的具体问题,各街道(乡镇)民宗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力量配备,把握工作节点和进度,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2、要切实加强综合整治。围绕全区“大拆大整”和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落实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整改整治。各街道(乡镇)民宗所要将辖区全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列入管理范畴,包括已登记编号和未登记编号以及未列入全市统一台账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都要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都要落实消防安全等措施,都要推行文明敬香、禁点大蜡烛,确保安全稳定。
3、要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登记编号促管理提升,指导加强场所管理组织建设,落实管理组织成员职责分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活动,增强场所自我管理能力。以登记编号为契机,推进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甲类登记编号场所都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乙类登记编号场所争取50%左右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积极推行账务代理等方式,带动场所整体管理水平提高。
4、要认真完善基础台账。进一步健全民间信仰工作台账,充实场所有关文字图片等内容信息,及时更新场所动态情况,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并继续对新登记编号场所建立专门档案。要认真对现有场所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核实核准情况,在登记编号工作完成后,建立2017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的分类名册,及时调整完善基础数据资料。
附件:1、申请提交的材料清单查收情况(甲类)
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温州市)
3、2017年拟甲类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单表
4、2017年拟乙类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单表
5、温州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梳理情况汇总表
6、2017年温州市甲类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
7、2017年温州市乙类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
8、温州市暂缓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
9、温州市不予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
10、温州市已银行开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表
温州市洞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3月28日
温州市洞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1
申请提交的材料清单查收情况
(作为甲类登记编号场所档案目录)
材料名称: 纸质 电子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温州市) □ □
2、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 □
3、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
4、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5、无不良记录证明; □
6、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 □
7、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街道(乡镇) □ □
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 □
8、街道(乡镇)关于该场所属“纳入管理一批”的文件,或经验收认定为符合“纳入管理一批”标准的书面证明; □ □
9、街道(乡镇)关于同意该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文件; □ □
10、合法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管理的情况说明。 □ □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
(温州市)
场所名称:
所在地: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
街道(乡镇)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三、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登记编号程序后,由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街道(乡镇)分别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
4、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街道(乡镇)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5、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数为800×600);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为:场所管理组织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并逐级审核通过街道(乡镇)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表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后,给予登记编号,发放登记编号证书。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内页)
场所名称 | 场所类别 | 甲类□ 乙类□ | ||||
场所地址 | ||||||
场所负责人 姓 名 | 手机号码 | |||||
场所电话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主体建筑 建成时间 | 文物保护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 | |||||
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地 址 | 邮 编 |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
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职务及分工 | ||
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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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乡镇、街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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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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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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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号码: |
201709未列入全区统一台账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调查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