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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反弹回潮,全面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现就全面加强公务用车纪律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六个不得”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切实做到“八个不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车辆;不准故意损坏公车GPS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三、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1.严格公务用车更新购置。按规定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相关车辆配备标准配备,对全区保留车辆实行编制核算管理,车辆更新一律按规定进行先审批后采购,优先采购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不得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2.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规定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车辆使用范围,实行车辆定点规范停放。保留公车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非工作日期间或出补贴区域外车辆动用须经单位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3.严格司勤人员教育管理。加强司勤人员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八个不准”规定,重点强化公车使用、安全文明行驶、定点维修、定点停放以及加油卡使用等管理,切实履行司勤人员职责,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反纪律有关规定行为,一律予以从严惩处。
4.严格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凡温州市区内获得汽车维修行业二类(含二类)以上经营许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技术质量优、诚信服务好的维修企业,均可作为公务用车维修供应商。送修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车辆维修供应商,每年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车辆维修资金实行一次一结算,一律使用公务卡直接支付,不得签单赊账或零修整结。
5.严格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凡洞头区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的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保险企业,均可作为公务用车保险供应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投保或选择参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原则上不得参保。
6.严格公车加油卡规范管理。保留公车单位要加强公车加油卡使用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一车一卡制,定车定卡,对号加油,对取消保留车辆及时注销加油卡,主卡、副卡分开使用,实行专人保管,按月或季度定期充值,定期公示车辆运行经费,主卡原则上不得用于车辆加油,不得办理无限制车号加油,杜绝违规使用公车加油卡和“私车公养”问题。
7.严格公务用车标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应急调研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喷涂“公务”字样,并附监督电话“12345”。执法执勤用车按《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喷涂统一标识图案,尚未规定统一标识图案部门,先喷涂“执法”字样及监督电话“12345”作为过渡;公车一律安装GPS定位系统,未安装或未喷涂标识车辆不得上路。
四、强化监管严肃责任追究
全区各车辆留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八个不准”要求,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自查自纠,加强司勤人员管理,切实担负起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加油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纠存在问题。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严肃查处违反公车使用管理纪律的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因违反公车使用管理纪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单位违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同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使体制内监督与网络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良性互动,监督举报电话:63480220,电子邮箱:dtdfs0220@163.com,洞头纪委微信举报平台:dtjw—jbpt。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纪委
温州市洞头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