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市洞头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4 16:40:3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7/2020-55047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有效性:
  •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规定,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鉴于我区城乡救助标准已实现一体化,今后,城镇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镇标准。

2018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8089元,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区城镇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75元/月。原已确定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可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