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0 15:58:39 浏览次数: 来源:公安洞头分局 字体:[ ]

近日,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2006年省政府修订出台《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12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改革精神,省政府于2017年9月、2018年12月两次对《办法》进行修正,对有关涉及行政许可的条件、要求等规定作了调整,因此原《通知》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要求。2020年12月,省公安厅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浙江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0年)》等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规定》,并废止《通知》。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5章31条,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当前“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改革精神,对从事印章刻制业、公章刻制以及有关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以及公安机关、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职责。

(二)从业单位审批及备案。主要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审批的申请方式、条件和要求,私章刻制经营单位备案,以及相关从业单位变更、注销办理程序,公安机关办理时限、服务措施等予以明确。

(三)公章刻制及备案。主要对刻制公章的地域范围、经办人员、需要提供和留存的材料、印章编码刻制,以及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的治安管理制度等予以明确。

(四)公安机关监管职责。主要对公安机关履行公章备案信息核验、档案材料管理、日常抽查检查、违法犯罪打击处理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任务予以明确。

(五)附则。主要明确解释单位、执行要求、施行时间等。

三、亮点举措

《规定》提出了一些全国先行,具有亮点特色的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公安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二)实行一证多址监管。公章刻制企业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且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网点地址并加盖公章后即可从事公章刻制经营,无需另行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实行刻章材料减免。网上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审批”或“私章刻制业备案”,以及刻制公章所需的材料、信息,能够通过共享方式查询到且核实无误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四)实行声明承诺简化。对于公章因被抢、被盗、丢失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不再强制要求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可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捺印的作废声明材料代替。

(五)实行可信身份认证。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领章经办人进行可信身份认证,确保“实人”领取公章,防止“冒领”或“错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