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31 14:11:01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海洋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快海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激发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经技术改造备案,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累计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含下同)、300万元、500万元的,凭设备有效发票等材料验收后,分别按其投资额的10%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拆毁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工业企业(列为综合整治提升的行业除外),经验收合格后,按新购置的同类先进设备净值(凭购置发票)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5万元。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25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入驻各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前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月、15/月、15/月的租金补助,每个单位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入驻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前三年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4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月的租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创业孵化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优惠政策。

4.鼓励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对列入省级创建、培育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连续两年,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运营经费 300 万元、200万补助,对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当年分别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运营经费100 万元补助。对承接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洞头分院运行管理的单位,按每入驻1家大院名校给予每年补助5万元经费。

5.鼓励科技创新服务。对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最高为10万元。每个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列入市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并实施完成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每年对企业购置激光加工设备和引进激光与光电先进技术成果,按实际发生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7.支持推进“两化融合”。对企业在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咨询、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利用、数字工厂、机器联网、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生产、经营、销售端引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对入驻洞头区企业云管家平台的企业补助提高到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购买云服务。对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新增数达30家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家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通过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购买云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的云服务费用的额度分档给予补助,对首年度实际上云支付服务费用在5万元上的按40%给予补助,5万元以下的按30%补助,1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9.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于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技术软件化(工业互联网APP)示范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支持数字核心产业发展。对发展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区,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每年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信息经济重点企业、电子信息重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首次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按照企业对区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且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分别按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20%25%30%比例执行,最高奖励50万元。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创新型示范、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2.支持企业打造品牌。新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按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牵头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市质量管理创新奖、区长质量奖、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个产品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后续每新增一个不同产品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通过年审的,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的,被认定为品字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企业实验室通过 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信用示范企业、市信用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3.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洞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PCT国际专利成功受理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使用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年度利息支出总额50%、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途径所获得的除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14.突出亩均税收激励。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效率和经济转型升级。凡列入省、市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1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农业科技企业实施的区重大科技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及获得市级科技金融贷款(市保证保险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等),给予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年度利息支出总额50%、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补助,单个科技贷款项目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至300万元。

四、鼓励绿色集聚发展

16.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企业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凭有效发票、申报材料,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其享受的补助在上述比例上分别再提高2个和1个百分点,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7.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以实现资源循环化为目标的工业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项目,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资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8.鼓励创建绿色体系。对通过(包括重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审核验收和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19.支持发展小微产业园。加快小微企业集聚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对首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杨文和南塘工业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经备案审核租赁于省级小微创业园厂房内用于生产经营的,且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月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予以补助。

五、做强做优特色产业

20.支持水产品企业深加工。对从事水产品深加工企业,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如次年企业参与亩均综合评价的,其评价结果直接提档一级。

21.支持传感器企业抱团发展。对于2家及以上传感器企业兼并整合成1家的,给予其一定的兼并整合费用补助,经审计后给予其产生费用总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传感器企业一次性组织10家以上抱团参加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展览,给予其展览费用总额(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和场地费)的8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只限于一次抱团参加展览。

22.支持石化项目落地达产。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并按期开工建设的石化项目,对年设备投资额(以统计核定的实际投资额为准)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附   则

 

1.关于规定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202011日至202112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洞头区范围内,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规定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区财政资金。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有关特殊情况说明。对政策兑现需要企业提供发票认定金额的,均指不含税发票金额。除第12345616条政策外,政策兑现严格执行贡献兜底原则,对于企业一个年度内政策兑现总额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其超出部分不再给予政策兑现。

6.本规定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涉及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本规定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经信局(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海洋工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