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31 14:16:06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字体:[ ]

关于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扶持和促进我区航运物流业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产业集聚发展

1.培育集卡运输企业。对在我区注册的集卡运输企业,注册登记集卡车辆80辆以上,年纳税额4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6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分别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30%、40%、50%给予奖励。

2.培育涉港服务企业。对在我区新注册的船代、货代等物流代理类企业以及报关报检、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外轮供应等航运中介服务类企业,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80%给予奖励;对在我区新注册的仓储、理货、修洗箱等第三方港口物流配套企业,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

3.培育海运企业。对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分别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的45%、50%、55%给予奖励。

二、支持产业规模发展

4.支持集卡企业做大。集卡企业新购集卡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证,车辆抵押贷款按不高于一年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20%给予贴息,每户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海运企业做优。海运企业新增自有运力的船舶或新注册海运企业自有运力的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且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龄10年以内,达到以下各类船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奖励。普货船舶:单船10000载重吨以上,按30元/载重吨予以奖励;油运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按40元/载重吨予以奖励;液化气船:单船5000立方以上,按40元/立方予以奖励;其他特种船舶:包括Ⅰ、Ⅱ型类化工品船等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按40元/载重吨予以奖励。各企业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产业提升发展

6.鼓励评优品牌创建。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记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

7.促进港航联动发展。对我区业主将业务交由水运企业承运并因承运行为产生地方综合贡献的,予以业主奖励。首年运输量超过50万吨的,超过部分按0.2元/吨予以奖励;次年以上年为基数,超过部分按0.3元/吨予以奖励。

四、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

8.提供人才保障。培养本地集卡司机:洞头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A2驾驶资格证书,并与注册在洞头的集卡运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的,给予A3增驾A2阶段培训费用50%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申报,最高每人不超过1万元。支持外地集卡司机安居:随迁子女享受就近入学,家属给予就业指导。招引航运物流人才:企业引进的航运物流人才,参照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9.补贴用房租金。对在洞头新注册的涉港服务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以300平方米为限,前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租金补助,每个单位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承诺租赁办公用房不能改变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有违反,需要返还补助款项。

10.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现有信贷规模,开发和推广针对航运物流企业的船舶、车辆等设备抵押信贷和融资业务,并将其纳入我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办法。

11.支持港航经济发展。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吸引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审批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12.鼓励社会组织建设。鼓励航运物流企业组建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对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主动承接或举办产业论坛、行业培训等方面公共服务工作的协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

五、其他事宜

13.关于政策适用对象和期限。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税收入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从事科考船舶租赁的企业。本政策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集卡运输企业和涉港服务企业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建账完整;海运企业要求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或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①“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②“地方综合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地方留存部分。③“自有运力”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其中融资租赁船舶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视为企业自有运力。④涉港服务企业:船代、货代等物流代理类企业以及报关报检、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电商、外轮供应等航运中介服务类企业以及仓储、理货、修洗箱等第三方港口物流配套企业⑤集卡运输车辆:按政策统计口径,注册登记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计为一辆车。

15.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等级提升补足差额。

16.关于政策的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