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31 14:17:05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字体:[ ]

关于促进洞头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建筑业作为我区支柱产业之一,对推动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

(一)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分级奖励,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一级企业奖励100万元,二级企业奖励50万元;新迁入的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0万元;新迁入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奖励150万元;新迁入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甲级企业奖励70万元。

(二)大力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区外承接业务,企业在区外的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予以奖励;企业在区外的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区外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

(三)积极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区外市场的竞争,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回我区纳税的,单个项目合同价和实际竣工结算价均高于1000万元的,按竣工结算价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为可计入我区统计部门年度产值统计的项目。

(四)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兑现财政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设立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六)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新晋升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工程创优创标

(七)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5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

(八)引导企业标化工地创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九)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3家。本区建筑科技项目被评为国家、省级科技推广项目或国家级、省级工法,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

(十)对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骨干技术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家企业特殊人才奖励享受最多不超过8个人。

(十一)本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的,给予奖励1.5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区建筑业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区建筑业企业并注册成功的,奖励1.5万元。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必须连续三年内不调离本区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

(十二)加大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对本地建筑业企业中不具备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区住建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简便方式评审,根据其实际经验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五、创优市场环境

(十三)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若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为便于工程项目后续管理,鼓励企业与本地建筑劳务公司进行合作。

(十四)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坚持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

(十五)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由金融业主管部门帮助协调当地一家开户银行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给予建筑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提高建筑业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

六、其他事宜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灵昆街道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建筑行业、建筑活动的管理。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建筑劳务企业。

(十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奖励等级提升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八)本意见所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地方留存部分。

(十九)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政策优惠奖励。

(二十)建筑业企业在本区经营未满5年(以资质迁入或取得时间起算)迁出本区的,退还前三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经营期满5年及以上迁出本区的,退还上一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

(二十一)本意见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励对象。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同时,《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建筑业培育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9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海创园内设立建筑业创业楼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113号)文件已到期停止使用,关于海创园内建筑业创业楼(建筑总部)相关管理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