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海洋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規定》洞政發〔2020〕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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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海洋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切實轉變海洋工業經濟發展方式。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溫委發〔2018〕44號)檔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為加快海洋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一、激發企業創新發展 1.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對經技術改造備案,企業當年生產設備或生產工藝技術改造累計投入資金超過100萬元(含下同)、300萬元、500萬元的,憑設備有效發票等材料驗收後,分別按其投資額的10%、12%、15%給予補助,單個專案(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拆毀落後產能整體生產線的工業企業(列為綜合整治提升的行業除外),經驗收合格後,按新購置的同類先進設備淨值(憑購置發票)給予20%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企業的R&D投入,按照稅務部門認定的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2.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通過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市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分别給予一次性補助40萬元、20萬元、5萬元。 3.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經認定(備案)的國家、省、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一次性給予補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經認定(備案)的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給予補助250萬元、50萬元。對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家當年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運行經費補助;對於績效考核優秀的市級以上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家當年分别給予30萬元的運行經費補助。對入駐各級眾創空間的單位,前三年分别給予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5元/月的租金補助,每個單位年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對入駐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單位,前三年每年按實際租用面積給予40元/平方米的租金補助。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會議室、洽談室等公用部分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補助。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創業孵化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各類優惠政策。 4.鼓勵創新服務載體建設。對列入省級創建、培育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連續兩年,每年分别給予每家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運營單位運營經費 300 萬元、200萬補助,對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當年分别給予每家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運營單位運營經費100 萬元補助。對承接大院名校溫州聯合研究院洞頭分院運行管理的單位,按每入駐1家大院名校給予每年補助5萬元經費。 5.鼓勵科技創新服務。對企業、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使用創新券購買各類技術創新服務,同一年度內,高新技術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頭度最高為20萬元,其他最高為10萬元。每個企業、科研機構和創新創業團隊全年低於1萬元的服務可用創新券全額抵用,超過1萬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 6.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力度。對列入市級發明專利產業化專案,並實施完成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企業通過技術市場交易或競價拍賣並實現產業化的專案,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10%-2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萬的成果產業化經費補助。每年對企業購置鐳射加工設備和引進鐳射與光電先進技術成果,按實際發生金額2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 7.支持推進“兩化融合”。對企業在“兩化融合”貫標體系建設、資訊化管理諮詢、企業資訊系统建設、雲計算和大數據開發利用、數字工廠、機器聯網、企業資源計畫(ERP)等生產、經營、銷售端引進資訊化支撐的應用系统,且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資訊化設備和軟體投入總額的15%給予補助;對入駐“洞頭區企業雲管家”平臺的企業補助提高到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國家、省、市、區認定的兩化融合示範企業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5萬元,兩化融合試點企業分别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 8.支持企業購買雲服務。對雲服務商年度服務企業上雲新增數達30家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家2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企業通過與雲服務平臺及運行企業簽訂購買雲服務合同,按實際發生的雲服務費用的额度分檔給予補助,對首年度實際上雲支付服務費用在5萬元上的按40%給予補助,5萬元以下的按30%補助,1家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9.推進工業互聯網發展。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對於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互聯網平臺認定的,分别給予5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獎勵;對於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技術軟體化(工業互聯網APP)示範專案認定的,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10.支持數字核心產業發展。對發展數字經濟核心製造業企業落地我區,實際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屬於數字經濟核心製造業的工業企業,“小升規”當年給予20萬元獎勵,升規後第二年開始的三年期內繼續保持規上的年份,每年給予10萬元獎勵;對數字經濟核心製造業企業工業總產值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的,每年分别再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級認定的資訊經濟重點企業、電子資訊重點企業分别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在我區註冊經營的且符合《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服務業企業,首次小升規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從首次升規後第二年開始的三年期內繼續保持規上的年份,按照企業對區財政地方綜合貢獻額的80%給予獎勵。 三、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11.鼓勵企業壯大規模。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其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速達到20%以上,且實際入庫稅收達到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的,給予企業獎勵,獎勵額度分别按其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綜合貢獻額度的20%、25%、30%比例執行,最高獎勵50萬元。對首次由規模以下升為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1億元、3億元、5億元的,分别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30萬元、50萬元。新認定為省“專精特新”、創新型示範、新上規企業“創業之星”的企業分别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12.支持企業打造品牌。對新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製造”標準立項,牽頭完成標準制訂的企業,每項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30萬元獎勵,按正式立項和標準發佈兩個時點各獎勵50%。對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製造”標準的企業,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對牽頭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製造”標準的企業,每項分别給予20萬元、15萬元和5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市長品質獎、市品質管理創新獎、區長品質獎、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分别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5萬元獎勵。對首個產品獲得“浙江製造”品牌認證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後续每新增一個不同產品“浙江製造”品牌認證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浙江製造”品牌認證企業通過年審的,每年給予3萬元獎勵。對通過非認證管道獲得“品字標”使用權限的,被認定為“品字標”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企業實驗室通過 CNAS實驗室國家認可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新獲省信用示範企業、市信用示範的企業,分别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浙江省小微企業“成長之星”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新獲得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AAA級、AA級、A級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 13.鼓勵申請運用知識產權。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且授權地在洞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2萬元;對PCT國際專利成功受理的每件獎勵1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鼓勵使用專利保險,按年度保費總額給予50%、不超過10萬元的保費補貼。專利權質押貸款專案而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給予按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年度利息支出總額50%、不超過20萬元的貼息補助。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司法途徑所獲得的除外)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别給予50萬元、4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别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别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優勢企業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省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範區的單位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貫標認證或達標驗收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 14.突出畝均稅收激勵。強化“畝均論英雄”導向,促進企業提高土地利效率和經濟轉型升級。凡列入省、市制造業重點行業“畝均效益”領跑者名單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5萬元獎勵。 15.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高新技術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省農業科技企業實施的區重大科技專案、市級以上科技計畫專案而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以及獲得市級科技金融貸款(市保證保險貸款、科技擔保貸款等),給予按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年度利息支出總額50%、不超過10萬元的貼息補助,單個科技貸款專案額度原則上控制在50萬元至300萬元。 四、鼓勵綠色集聚發展 16.鼓勵企業節能減排。對企業進行節能節水改造的,改造專案實際投資額超過30萬元的,憑有效發票、申報材料,按照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畝均綜合評價結果為A、B類的企業,其享受的補助在上述比例上分别再提高2個和1個百分點,但單個專案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17.鼓勵發展迴圈經濟。對以實現資源迴圈化為目標的工業生產、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領域專案,國家和省級鼓勵推廣的可再生資源、新能源和綠色照明示範專案,按照專案設備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單個專案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18.鼓勵創建綠色體系。對通過(包括重新認定的)市級以上清潔生產企業、綠色企業審核驗收和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獲得省、市“節水型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獎勵。 19.支持發展小微產業園。加快小微企業集聚和低效企業改造提升。對首次評為省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小微企業園的,分别給予運營主體8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在楊文和南塘工業區範圍內沒有工業用地,經備案審核租賃於省級小微創業園廠房內用於生產經營的,且畝均稅收達到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月廠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予以補助。 五、做強做優特色產業 20.支持水產品企業深加工。對從事水產品深加工企業,首次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如次年企業參與畝均綜合評價的,其評價結果直接提檔一級。 21.支持感測器企業抱團發展。對於2家及以上感測器企業兼併整合成1家的,給予其一定的兼併整合費用補助,經審計後給予其產生費用總額的50%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於感測器企業一次性組織10家以上抱團參加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展覽,給予其展覽費用總額(包括住宿費、交通費和場地費)的80%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年只限於一次抱團參加展覽。 22.支持石化專案落地達產。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履行招商引資協議並按期開工建设的石化專案,對年設備投資額(以統計核定的實際投資額為准)首次超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分别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附 則
1.關於規定適用對象。本規定適用於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獎補對象。文中所指企業為註冊地和財政收入在洞头區範圍內,“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D類企業均不享受本規定全部條款。 2.關於資金申報撥付和兌現時間。本規定提出的獎勵或補助資金如正文中無明確表述,均指區財政資金。每年度申報期為1-10月份,每個專案具體申報時間以職能部門通知為准,10月以後申報的專案原則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兌付。 3.關於重複、疊加和進等獎勵。同一專案符合本政策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可執行最高額,但不重複享受。同一企業不同專案符合本政策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可疊加執行。同一企業以同一名義(專案)在區級獲得財政獎勵後又獲得更高等次獎勵認定的,各級已獎勵部分視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予以補足。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本政策與市級、區級其他政策對同一個企業(專案)的同類型獎勵出現重合時,執行最高額,不重複享受。 4.關於部分名詞的界定。“地方綜合貢獻度”指企業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規費除外)、人才貢獻、科技創新投入、就業貢獻等。“貸款貼息”指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貼息。“省級”指浙江省級。“以上”均包含本數。首版次軟體產品指列入《浙江省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重點領域首版次軟體產品目錄》的產品。 5.有關特殊情况說明。對政策兌現需要企業提供發票認定金額的,均指不含稅發票金額。除第1、2、3、4、5、6、16條政策外,政策兌現嚴格執行貢獻兜底原則,對於企業一個年度內政策兌現總額超過其地方綜合貢獻度的,其超出部分不再給予政策兌現。 6.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涉及實施細則的另行制定。本規定由中共溫州市洞頭區委、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區經信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承擔。其他我區已發佈的各項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規定也作相應調整。 7.對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省、市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我區全面貫徹落實,以最大力度支持海洋工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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