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治养殖用海及碍航物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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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0-2020-0008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0〕19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整治养殖用海及碍航物的通告
为维护我区海洋开发秩序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各项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管辖海域养殖用海及碍航物进行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治范围 管辖海域内养殖用海现状区域,重点是《洞头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内,妨碍船舶通航、防洪排涝、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海上休闲旅游等活动安全的,以及荒芜一年以上的水域。 二、规范整治对象 在规范整治范围内的非法设置海水养殖设施及碍航物。 三、规范整治时间 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自行清理时间。 四、规范整治要求 (一)逾期未自行清理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清理拆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管辖海域进行养殖用海或构置渔业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养殖用海和碍航物规范整治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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