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17:54:09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政府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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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07- 06

CDTD00-2019-0005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9〕23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于印发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温州市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全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政府或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主体】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区政府所属单位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提请区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四)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

(五)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制定。

第五条 【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 【职责分工】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立项登记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项目征集】区政府所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司法局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区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注重征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第八条 【建议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

第九条 【立项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立项审批】区司法局应当根据立项申请做出相关立项建议,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请区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

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而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区司法局根据立项申请出具立项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主体】起草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或委托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

第十二条 【委托起草】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应当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等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框架标准及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必要事项。

除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内容较多的,可以划分章、节。

第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

(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溯及既往效力的规范,但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征求单位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其他相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单位用于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先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同意。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区政府门户网站、洞头发布等渠道公布草案文本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征求特定人员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起草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民营企业的,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听取相关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上述论证结果、评估结果、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结果处理】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征求意见结果,根据采纳的意见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修改。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说明理由。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最终草案经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报区司法局组织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条 【送审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合法性审查结果和集体讨论情况等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四)征求意见所收集的主要意见,及征求意见的形式、范围、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性别平等咨询、听证、涉企征求意见等活动的相关材料。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文本。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时间】送审材料齐备的,区司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区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起草单位。

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要求补正送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方式】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第二十三条 【审核结果】区司法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合法性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在合理性、文字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司法局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区司法局组织合法性审核。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提请审议】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

未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起草单位未采纳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集体审议决定。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布要求】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其电子文本转送区政府公报、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区政府公报刊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区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标注统一编号和效力状况,并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可以采用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简易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立项、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规范性文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公布后实施: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禁止性要求】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区司法局应按规定向市司法局和区人大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 【配套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定期清理、纠错约谈等制度。

上述制度及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配套相关制度,由区司法局另行起草,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内容有修改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对内容没有修改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起草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监督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督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解释机关】规范性文件解释,由起草单位拟定解释草案送区司法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前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期限规范】本办法公布之前制定的,实施时间超过10年的,实施单位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提请区政府制定;或经第三方评估、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