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等12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1 15:14:43 浏览次数: 来源:洞头区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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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09- 2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0〕31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等12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举报调查处理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洞头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促进政府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洞头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信息发布机关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第五条 建立“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信息发布机关的分管领导是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人,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信息和负面信息,须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实行签发和公开同步审批,简化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或更正。

第十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公布工作纳入区年度综合考评。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街道(乡镇)、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条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道(乡镇)、区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信息发布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的信息产生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信息发布机关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主办的信息发布机关组织协调所涉及的各个信息发布机关。

(二)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保密审查,确定公开及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并由各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三)由主办的信息发布机关负责公开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信息发布机关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原因的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机关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信息发布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街道(乡镇)、区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每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新规定、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信息发布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上级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对信息发布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道(乡镇)、区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信息发布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发布机关向涉及的其他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政府和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席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街道(乡镇)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是否同步公布、双向链接、内容准确。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在处理依申请公开件过程中,是否因受理、答复不规范或主观原因导致行政争议被纠错或败诉;是否因提供材料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全面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最终被纠错或败诉的。

(七)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街道(乡镇)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年终考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各相关单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和谐政府服务。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街道(乡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违规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定期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代表、委员评议。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小组,对各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视察,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三)监督员评议。由社区推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

各单位应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具备整改条件的,在收到评议反映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向评议人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三)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各单位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措施,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社会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将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以及垂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七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分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工作报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举报调查处理制度


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街道(乡镇)、区级部门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577-63483572,并向群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区级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区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区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本级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公布日期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区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区政府网站、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区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以及撤销复议决定和改判),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教育、医疗、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文件要求,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政策解读工作遵循“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或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区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八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九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策解读回应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第十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改革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区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记录、可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填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附件),载明申请人、申请时期、申请内容、获取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登记后,要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四条 内容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条 对拟答复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或部门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告知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书必须是正式公文,应具备以下要素:文号、标题(公开类型+告知书)、申请人、申请事实、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名称)


联系方式


接收日期


申请方式


申请内容

(名称、文号或描述)


答复期限


征求第三方

意见日期


第三方

答复日期


第三方

答复主要意见


答复日期


主要

答复

意见


答复文书

编号


行政复议

结果


行政诉讼

结果


送达方式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