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民意征集

发布日期:2021-01-05 11:27:05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20/2021-00094
  • 组配分类:
  • 安全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1- 01- 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为积极引导孵化和培育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促进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制定《关于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对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提出意见或建议。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下午17:30。

联系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210办公室

联系人:李博权,联系电话:56727512

附件:《关于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健全我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引导孵化和培育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促进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机构合法化、人员专业化”工作目标,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引导和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形成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为健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提供队伍支撑,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注重引导培育

1.积极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全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及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掘民间优质救援力量,经注册登记后,加大规范支持引导力度,促进社会救援力量健康有序发展。

2.分类培育。结合我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综合风险因素,培育应对森林火灾、近岸近礁、地震(地质)灾害、危化等不同领域救援专长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一步提升全区综合救援能力。

3.广泛支持。通过各种形式搭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的互动平台,加强队伍间交流与合作,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能力整体提升。

(二)注重管理引领

1.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联盟党委,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中指导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鼓励有序发展吸收党员,不断壮大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

2.实施六有标准。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培育标准,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装备、有专长、有资质、有制度”六有标准进行分级提升,对列入浙江省、温州市提升计划并达到标准的,实行以奖代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列入国家提升计划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加强队伍统一调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全区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由区应急联动指挥体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协调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其他未达到区级标准队伍,各属地街道(乡镇)要加强指导管理,逐步纳入属地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实施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年度评估考核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突出专长、梯队发展、优胜劣汰”发展格局。

(三)注重建设激励

1.强化设施设备建设。按照“两权分离、公建民用”原则,建立全区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购置部分应对森林火灾、近岸近礁、地震(地质)灾害、危化等事故救援亟需必备的应急救援装备,鼓励各支队伍发挥各自装备优势,将大型物资装备主动存入共享装备库。制定救援装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通过分离救援装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应急救援装备共享共用。实施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投入财政补助,对达到区级培育标准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经认定后,在设备设施、备勤基地建设等方面投入,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政府采购、调剂使用的装备、设施和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捐赠的装备、设施等不列入实际投入统计和补助范围,2020年12月31日以后采购的设备设施、备勤基地建设等方面投入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是救援设备补助。对登记在救援队或确保救援优先使用,证件票据齐全,并具有救援标识,用于森林火灾、近岸近礁、地震(地质)灾害、危化等事故救援的设施设备,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是备勤基地补助。对建有常备泊位码头,20㎡以上值班室(内设基本办公设备和5套以上救援通讯),3名以上驻勤队员24小时值守的海上救援备勤基地,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有300㎡以上,具备救援通讯值班台、器材设备库等功能的陆上救援备勤基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各街道(乡镇)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区财政每年视情安排50万元,用于区级应急联动政府购买社会救援服务。鼓励各街道(乡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将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技能培训和森林防灭火、防汛防台防旱、地震(地质)灾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工作交给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具体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突出专业化激励保障。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向区政府提出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经费预算,为社会应急救援人员技能培训和人身保险等方面的费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对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一年以上,且全年参与应急联动不少4次的社会应急救援队员,在潜水、绳索、地震、急流、破拆等专业技能培训方面,取得国家级机构组织培训证书(如中国登山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等)和应急救援员证书等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区财政按照取得的单本培训结业证书补贴1000元/人,当年度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鼓励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每名救援队员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年度投保不得少于200万元。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参保费用,用于保障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中实际开展救援服务的核心队员,保险金额为每人100万元。

区民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区社会应急救援协会组织,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补助、资助、捐赠的资金、物资、装备等专项用于社会应急救援公益事业发展;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全区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系列评选;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应急救援协会对年度参与区级应急联动救援贡献突出的队伍和队员,每年评选“十佳应急救援队员”和若干实绩突出的“应急救援先锋队”等,并将予以适当补助,提高社会认同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要将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水平,推动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二)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社会应急救援工作联络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全面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援力量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宣传、民政、财政、人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策兑现。成立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的政策兑现协调小组,协调本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认定及其它需协调的事项。本意见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后续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施行和代为解释。

本意见2020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溫州市洞头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培育标准(暂行)

 

 

 

 

 

 

 

 

 

 

 

 

 

 

 

 

 

 

 

 



附件1

温州市洞头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培育标准

(暂行)

 

1.核心力量方面: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以上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每名核心队员人身意外保险年度投保不得少于20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场地保障方面:固定的办公、器材、训练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3.主要装备方面:自有专业装备总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私家车)。必须配备运输保障车辆;租借专业装备必须能在50分钟内调度集结完毕(租赁协议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专业特长方面: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专业能力突出,能在宣传教育、演练比武、海岸近礁、地震(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方面发挥作用,与其他救援力量形成互补。

5.管理能力方面: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

6.年检审计方面:财务、项目等管理规范,并按规定年检,接受审计。

7.参与任务方面: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服从指挥,快速行动,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