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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洞头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1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九厅路188号,电话:63366686,传真:63383900,邮箱:550629965@qq.com。
温州市洞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1日
温州市洞头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送审稿)
为进一步改善洞头区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拓宽房屋征收和收储的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多样化的需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洞头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定商品房或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
二、实施主体
区人民政府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利用市级商业银行研发的房票结算核发平台对征收计划和申请额度进行总体把控;各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发行计划、额度申请、开具票据和办理结算;发改、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房票发放
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核查确认后根据本细则给予发放购房房票。
四、可购房源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即市场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洞头区范围内(不含灵昆、鲲鹏街道)已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安置房。指洞头区人民政府以自建或代建等方式建设的安置房,并已经完成安置项目后尚有富余的可用于统筹的房源。或尚未确定项目安置的可用于统筹的房源。
五、票面价值
房票票额为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总额与房票奖励的总和。
六、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期签约,按期腾空的,可享受房票购房奖励。具体为相应的补偿安置权益量化后总额的15%作为奖励上限。
七、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购房;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其直系血亲或配偶可受赠使用房票购房;房票使用人应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即予以明确并载入房票。
(二)房票购房。选择购买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购买安置房的,由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商品房或安置房购房款超出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额度为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低于购买的商品房或安置房时,不得使用一张房票购买多间商品房或安置房。
(三)使用报备。
1.持有者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开企业应在收到房票,且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向征收实施单位报备。
2.持有者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的,在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时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并将具体内容向征收实施单位报备。
3.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收回换发。实施单位收回房票经核对后,购房款未达到票面金额且房票仍在有效期内的,给予换发房票。换发后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票面金额相应调整。
(五)使用范围。被征收人持有的房票只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灵昆、鲲鹏街道)。
八、使用期限
(一)使用期限。
1.房票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设定为24个月。若房票有效期跨过本细则有效期,则该房票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即为购房款总价(含商品房全装修价格)所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之日。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超出房票有效期的,征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房票有效期。
(二)期满处置。
1.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可申请领取货币,但不享受相应房票奖励和计息结算。
2.房票有效期内已购房并购房款达到票面金额85%以上的,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票面未使用金额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3.房票有效期内已购房但购房款未达到票面金额85%的,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票面未使用金额扣除对应的购房奖励后剩余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三)房票利息。
1.房票持有期间票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2.有效期内票面金额使用完毕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发放利息;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届满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发放利息。
3.有效期内未根据本细则规定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的,不予计息结算。
九、优惠性商品房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房票购房折扣价,具体楼盘和折扣以区住建局公布为准。可购买的商品房套型、面积不受限制。
十、安置性房源
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实施单位公布为准。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的,安置房房源未确定分配对象的,由房票持有者先购先得。认购安置房已有拟定安置对象的,房票持有者可参与对等方式安置。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尚有富余的可直接购买。可购买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不受限制。
十一、核发结算
1.各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并依据委托,通过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收到支付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将所需资金转入发票银行。
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征收实施单位备案。房票资金应在报备后60日内结清。购买安置房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结算。
十二、政策支持
(一)税收优惠。被征收人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二)金融配套。对使用房票购房票额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区内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并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其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进行还贷。
(三)教育保障。房屋收储协议签订后,被收储人子女仍可在房票有效期内保留被搬迁住宅区所在学区入学资格。
十三、其他规定
(一)参照执行。集体土地上涉及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洞头区行政区域内(不含灵昆、鲲鹏街道)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