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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12-2021-0003
洞国资办〔2021〕13号
《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试行办法》已经区财政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推动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企业决策监督,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要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过程参与、违规必纠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实施细则报区国资办审查备案。
第五条 区国资办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区属国有企业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同级和下级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采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属国有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七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重大人事任免的决策是否严格按干部选拔程序组织实施。
(五)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制度。提请决策班子审议的事项,均按规定程序提前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在议决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参与决策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必要时形成决策会议纪要或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
(四)“三重一大”决策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与决策的人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就决策事项表决意见,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得利益时,本人应自行向决策班子提出回避申请;决策班子对参与决策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时,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参与决策人员应回避而拒绝回避或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
(五)“三重一大”决策个人负责制度。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者公司章程、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参与决策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落实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
(一)及时制止“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对“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
(三)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予以纠正,可以直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要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并付诸实施,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决策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已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及时报告,或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并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
(七)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