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洞头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4:46:0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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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9/2021-54915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一、修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参照省厅文件,并结合洞头本地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洞头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全文共36条,涵盖适用对象、公款存放的资金范围、可不采用竞争性存放的情形、公款存放的原则、形式、招投标流程、招标有效期、公款存放的年限、可参与招投标的银行范围、评选委员会的组成、评分指标的设置、中标银行存款金额比例及数量的设置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㈠公款存放的资金范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代管资金和长期滞留款项,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㈡规定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不采用竞争性存放的情形,同时强调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㈢公款存放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㈣公款存放的形式: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㈤招投标流程: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㈥招标有效期: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

㈦公款存放的年限: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㈧可参与招投标的银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同时要求参与银行要出具廉政承诺书。

㈨评选委员会的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㈩评分指标的设置: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十一)中标银行存款金额比例及数量的设置: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十二)应收回定期存款的情形: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十三)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区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人行洞头支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四、适用对象

本区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区辖乡镇(街道)单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整体上未有大的政策性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㈠明确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取消了原文件需要集体决策的描述。

㈡明确了评选委员会的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原文件未做要求。

㈢评分指标中经营状况指标和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占比均要求不低于30%,原文件为经济贡献指标不低于30%、利率不高于40%的要求。

㈣明确了中标银行存放金额比例和数量的设置: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原文件未做具体要求。

㈤调整了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均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原文件上述时间均为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㈥调整了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几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文件时间为“以后的2-5年”。

六、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洞财预执〔2019〕60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财政局

解读人:黄建敏(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87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