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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我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洞头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洞政发〔2020〕25号)、《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年)》(洞政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合同期满后由各街道(乡镇)自行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三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1.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对社会化运营工作开展监督和考核,及时拨付社会化运营补助资金。
2.街道(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工作;按照程序在浙里养系统中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居家上门服务)的受理、需求评估、公示环节等工作;及时对温州市智慧养老系统中出现的上门服务异常工单进行处理,督促服务承接商严格履行服务职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场地交由服务承接商运营;对本街道(乡镇)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工作开展考核,及时拨付社会化运营资金;持续提升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3.村居(社区)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支持和配合服务承接商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社会化运营服务,提供服务场地支持,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配合服务承接商排摸辖区老人信息,协助符合享受居家上门服务条件的老人开展申请。
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2020年由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服务承接商,协议期满后,由各街道(乡镇)与服务商自行协商续签协议。不得因政策调整而导致居家养老工作停滞、断档。自2022年1月1日起,各街道(乡镇)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属地实际情况,与原服务承接商续签社会化运营协议,也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服务承接商。
二、规范承接主体,明确服务内容
可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的单位,为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经营范围,并进行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或为老服务组织。严禁街道(乡镇)或村居(社区)通过聘用个人的形式开展社会化运营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服务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购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关服务以及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各项服务。各街道(乡镇)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明确服务种类、内容,细化服务清单。
三、规范资金使用,提升管理绩效
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经费由区级财政定额保障。服务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洞头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洞政发〔2020〕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作为购买服务主体与服务承接商签订协议的,可约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提升服务承接商的积极性。区民政局将与区财政局通过预拨资金的方式提前下达运营补助资金,年底统一结算,确保资金支付及时;并适时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四、其他工作事项
1.街道(乡镇)作为居家养老社会化运营采购方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前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给予资金补助。协议签订后,需报送区民政局备案。为确保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比例达到100%,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比例达到70%以上。请各街道(乡镇)将拟纳入社会化运营点位排查结果于8月31日前报区民政局(附件)。
2.街道(乡镇)按月或季对服务承接商开展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拨付运营经费,同时将考核情况需报送区民政局。对一年内受到群众两次以上针对机构(组织)服务、运营管理等投诉的,经调查属实,缓拨相关机构(组织)各类补贴;情节严重的,停拨补贴资金。
3.街道(乡镇)应发动村居(社区)加大对辖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人的排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通过免申即享等方式委托服务承接商开展上门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居家上门服务比例达到100%。
附件:洞头区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排查表
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洞头区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排查表
序号 | 街道乡镇 | 照料中心名称 | 地址 | 现有功能室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纳入社会化运营(不纳入的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