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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制定该工作指引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区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运行,提升董事会决策效能,加快推进区属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区委办公室《进一步优化区级国资国企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洞头区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共六章三十九条六附件,总体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运行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准备;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第六章附则;并附6项董事会运行文书。
(一)总则共四条。第一条为《董事会工作指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董事会职责定义;第四条为董事会运行原则。《董事会工作指引》适用范围为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二)董事会运行的一般规定共7条。第五条明确董事会运行应有程序和规则;第六条为董事会会议类型,区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七条为董事会会议编号,按年度和次序编排;第八条为定期会议议事事项;第九条为临时会议的有权提议人;第十条为董事会会议形式,区分为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第十一条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召开,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和听取职工意见,进行特别强调。
(三)董事会会议准备共6条。第十二条为董事会会议计划;第十三条为董事会议题提交;第十四条为董事会议题审查;第十五条为董事会会议通知;第十六条为参会人员会前审阅议题;第十七条为参会人员会前了解情况。
(四)董事会会议召开共7条。第十八条为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为董事出席或委托;第二十条为董事会会议有效人数;第二十一条为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第二十二条为董事会会议回避要求;第二十三条为董事发言要求;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主持人要求。
(五)董事会会议表决共11条。第二十五条为表决方式;第二十六条为表决内容;第二十七条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二十八条为特定情况表决有效性问题;第二十九条为暂缓表决情况;第三十条为董事会会议记录;第三十一条为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十二条为董事会决议抄告单;第三十三条为董事会会议档案;第三十四条为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制度;第三十五条为董事会决议督查。
(六)附则共4条。第三十六条为其他适用情况;第三十七条为参照适用情况;第三十八条为指引解释;第三十九条为施行起始时间。
(七)附件6项。分别为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授权委托书、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事项抄告单、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表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反馈表。其中,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表为固定格式,其他为参考文本。
四、适用对象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五、其它事项
本工作指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财政局(国资办)
解读人:黄建敏(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