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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逐步解决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和《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洞政发〔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相关要求,现将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2018年,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要达到洞头户籍老年人口的2.8%;到2020年,享受对象要达到3%以上,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对象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分为两类,申请对象需具有洞头户籍,且居住在洞头区内。
(一)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对象;
2.年龄60周岁以上;
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城镇“三无”或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且未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
2.60周岁以上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轻度或中度的低保老人;
3.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
4.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中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中,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中度或重度依赖的老年人。
5.70周岁以上低保或低保边缘老人;
6.70周岁以上重病患者;
7.85周岁以上空巢或独居老人;
8.90周岁(含)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况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养老服务补贴。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范围的扩大需经民政部门确定。
70周岁以上重病患者特指各类恶性肿瘤患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尿毒症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血友病患者、精神分裂症患者、肺结核辅助治疗患者,患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且长期居住在家。85周岁以上空巢老人指夫妇双方年龄都在85周岁以上,与子女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老人。8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指85周岁以上,与子女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丧偶、离异或未婚独自一人居住老人。
三、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执行,2018年的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对象每月服务补贴为1000元,居家养老对象每月服务补贴为500元。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暂定为100元/月。省市政策有调整的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不再发放现金。居家养老服务商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通过护理补贴、机构运行补助等形式实现,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社区养老机构服务证》;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区民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五、申报程序
养老服务补贴应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申请、需求评估、公示、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一)申请。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
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区)代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二)需求评估。街道(乡镇)接到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2),根据调查评估情况,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明确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告知原因并说明理由。评估小组一般由村居(社区)工作人员、街道(乡镇)相关干部、街道(乡镇)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等组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街道(乡镇)的评估情况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名单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附件3),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重大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相关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四)审核。街道(乡镇)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江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纸质材料由街道(乡镇)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审核未通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5)。
(五)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街道(乡镇)系统上传的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补贴通知书》。当月核准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从次月起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当月取消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停放养老服务补贴。
六、服务监管
(一)第三方监管:区民政部门做为第三方监管主体的委托方,按照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组建考评团。考评团人数应不少于2人。第三方主体考评结果可作为支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有关费用及是否与服务供应商签(续)约的主要依据。具体考评要求由区民政部门制定,第三方监管主体负责实施。
(二)街道(乡镇)监管:由各街道(乡镇)民政员、驻村(社区)干部、村干部等人员搭建考评团队,团队中应配备具有相关评估经验的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街道(乡镇)考评团对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团人数应不少于2人。考评形式包括入户走访、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考评比例应达到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数的5-10%,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满意度评估表(附件7)和评估报告(附件8)。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后,街道(乡镇)考评比例可适当减少。
(三)区民政部门监管:区民政局组织专人组建区级考评团,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考评,考评方式主要以暗访、电话回访、问卷回答等方式开展。负责对街道(乡镇)及第三方主体考评有异议的考评结果进行复议。考评团人数应不少于2人。
七、其他事项
继续执行高龄补贴政策,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现行标准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现行标准为每月500元)与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同时享受(申请表格见附件6)。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及时申报。各街道(乡镇)要立即组织社区、村居开展申报,按要求做好受理、评估、公示、审核等工作。各街道(乡镇)应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工作,让广大群众知晓此项政策,让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及时享受到养老服务补贴。各社区(村居)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应享尽享”;要做好与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对接和沟通,首次服务由社区(村居)工作人员陪同服务员上门,及时做好服务对象的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二)梳理名单,规范运作。街道(乡镇)要对原有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名单进行梳理,对符合一类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做好重新申请;原有名单中的高龄津贴人员要统一登记到《洞头区高龄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中》(附件8)中,今后高龄对象的补贴申请需填报《洞头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7)并按要求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由区民政局组织第三方对服务质量开展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管的重要依据。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居)应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可聘请热心养老服务事业的老年人担任质量监管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服务商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下等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对象,社区(村居)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报告,由街道(乡镇)通过系统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在次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及高龄津贴发放正常。
附件:1.洞头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3.关于申请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名单的公示
4.申请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公示回执
5.不予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通知书
6.洞头区政府购买养老补贴人员汇总表
7.洞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满意度评估表
8.洞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评估报告
9.温州市洞头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10.温州市洞头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
温州市洞头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洞头区民政局
2018年5月22日
洞养老办〔201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