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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三、禁火要求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烧烤、点火取暖、乱丢烟头、放孔明灯等;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四、实施期限
即日起至4月30日止。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刘素婷(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