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9 08:51: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56936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一、出台背景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三、禁火要求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烧烤、点火取暖、乱丢烟头、放孔明灯等;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四、实施期限

即日起至4月30日止。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刘素婷(常务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