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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337 号)文件要求,现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4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人民路16号,电话:63483662,邮箱:150124193@qq.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征求意见反馈单
征求意见内容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 |||||||
意见征求对象 | 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
文稿传出时间 | 2021年4月15日 | 反馈时限 | 2021年4月26日 | |||||
反馈意见 | ||||||||
反馈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社保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和调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二)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草拟报请区政府同意或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作出重大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局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
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决策主体及承办处室(单位);
(三)重大决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是否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五)计划完成时间。
编制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因地制宜、程序正当、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
第八条 在决策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承办科室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九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取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明确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 决策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说明;
(四) 决策内容解读;
(五)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承办科室提交材料不齐的,政策法规科可以要求补交相关材料,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由承办科室送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提交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起草依据、重点政策说明等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及书面论证评估报告;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科室完善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局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决策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十九条 通过决策事项的,应当确定牵头执行科室。执行科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局党组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科室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必要时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并视情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和决策执行科室分别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科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